首页>政声·政情>推荐 推荐

教育法规首提"惩戒"概念 行使教育惩戒权何为边界?

2017年02月27日 08:53 | 作者:缪晨霞 | 来源:新京报
分享到: 

■ 建议

惩戒必须有合法程序

●熊丙奇,教育学者

首先,学校的校规,包括惩戒规定,需要在听取全体教师、学生(学生家长)意见基础上,民主决策,校规不能就由学校行政领导制订,更不能与上位法抵触。近年来,我国中小学频出雷人校规,遭遇社会质疑,就因校规由校领导拍脑袋决策。依据这样的校规,对学生进行批评、惩戒教育,必然由于缺乏合法性而引发争议。

其次,对学生进行批评、惩戒,以及处分,都必须有合法的程序。当前,我国中小学批评、惩戒、处分学生,有很多就由当事班主任、老师直接做出,这貌似十分直接、快速,可是,却缺乏程序正义,把属于学校公共事务的批评、惩戒和处分,演变为学生和教师之间的恩怨,直接导致被批评、惩戒、处分的学生(及学生家长),把矛头对准教师,制造师生间的冲突。

最后,合法的程序,应当是,把学生的违规、不良行为(迟到、旷课、不遵守课堂纪律、欺凌同学等),上报给学生事务中心(学生事务中心通常由政府教育部门官员、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家长代表、社会专业人士代表共同组成),由学生事务中心启动对学生行为的调查,包括听取被惩戒学生的辩护,根据调查结果做出惩戒决定,把惩戒决定告诉学生(学生家长),学生(学生家长)可提起申诉,学校学生事务中心成立申诉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再进行调查、举行听证会,根据新的调查结果做出新的决定。

惩戒要与激励相结合

●王开东,特级教师,江苏省苏州一中副校长

惩戒的根本目的在于让孩子懂得要为自己的错误负责,而并非仅仅为了“教训”和“报复”,因此,惩戒必须尊重学生的人格,只能罚过失,不能罚尊严。

惩戒不应单独使用,必须与激励相结合。一方面,惩戒的标准应该是确定、适度的,要让受教育者清楚什么样的行为会导致什么样的惩罚,界限在哪里,并由此学会理性规范自身行为;另一方面,在制止学生的错误行为时,应给予其新行为的指导。而且,当学生的新行为一旦出现,应立刻给予关注并停止惩罚。

■ 国外链接

美国

主体多元、程序严谨

政策:美国的教育惩戒主体具有多元性特点。课后留校等轻微惩戒由校长或其委派教师进行,少于十天的停学处罚由校长做出,校董事会可做最严重的开除惩戒。

实施:校内人员主要实施口头训斥、与家长开会等无关法律的惩戒;参加社区劳动、强迫其转学、被送到特殊教育学校等法律行为惩戒由学校联合校外机构来实施。

惩戒程序严谨,从开出违纪行为的报告到实施惩戒,各环节记录详尽。

英国

提供惩戒学生的官方建议

政策:2014年2月,英国教育部发布《学校中的行为与纪律:给校长和教师的建议》,提出了管理和惩戒学生的官方建议。

实施:处分措施包括口头训斥、额外工作或者重做作业直到教师满意为止、罚写特定作业(如写一篇日记)、扣留、学校中的社区服务(如清洁教室)、定期汇报行为表现、签订行为协议,额外体育活动(如在操场上跑圈)等。极端情况下,学校可对学生处以短期或长期停学。

日本

“惩戒”与“体罚”明确区分

政策:日本《学校教育法》规定:“校长和教师,根据教育需要,可根据文部科学省的相关规定,对学生进行惩戒,但不允许体罚。”

实施:在出现非体罚教育需要时,教师有惩戒权,如放学后继续留校(允许出去吃饭,且在校时间不会长到给学生身体带来痛苦);罚站在教室内;多完成一些学习课题或清扫任务;口头斥责多动学生等。

编辑:李敏杰

01 02

关键词:惩戒 学生 教育

更多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