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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建车晓端:加快学前教育立法步伐

2017年02月27日 10:51 | 作者:车晓端 | 来源:团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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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具有显著的公共性。学前教育已越来越受到国家和各级政府重视,总体上呈良好发展态势,为构建优质普惠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提供保障。

各地在探索实践中也积累了一些经验和好的做法。但学前教育还是基础教育的短板,长期处于边缘地位,其根本原因在于尚未形成法制化、制度化的教育治理生态,尤其有三方面问题亟待引起重视。

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不均衡。一是各地发展不平衡。各省、各市和县际间存在较大差距。如在南方经济较为发达的某市调研,该市学前教育总体发展水平较高,但县际间发展差距也较大,城区的学前教育发展水平相对较高,优质教育资源比较集中;二是“公办民办并举”格局尚未形成,部分个体民办幼儿园条件较差,有的甚至偏重谋利;三是农村和城市学前教育存在较大差距,农村幼教办园相对不够规范,教师队伍相对薄弱。

经费投入保障机制不健全。全国范围还没有建立刚性的、稳定的公共财政性投入体制,更没有法定要求。浙江省人民政府在第一轮三年行动计划中提出要求:“各县(市、区)学前教育事业费应占教育事业费比例在5%以上。”但刚性不足,2015年还有许多县市没有达到。

幼儿教师队伍差异性较大。师资水平决定办园水平。如某经济较发达市共有专任教师8683人, 6个县市区之间教师专业水平差异性大,主要体现在持证率与职称率。如教师持证率有85%,也有达100%的,职称率有60%,也有达89%的,由于体制机制的原因,部分县(市)幼儿园教师队伍不稳定,优秀教师流失现象严重。较低的收入也无法吸引优秀的从业人员从事幼教工作。

这些问题多年来一直困扰着学前教育事业的优质均衡发展,立法成为推进学前教育从根源解决或缓解问题的关键。以浙江省为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别于2011年12月13日和2012年12月27日审议通过了《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和《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这两份条例均对学前儿童权益保障、地方政府应承担的责任、地方政府对学前教育的投入保障等作了明确规定,极大地促进了这两地的学前教育事业发展。2016年11月30日,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听取了省政府关于《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草案)》的说明,并分组审议了草案。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地方立法的基础上加大立法的步伐,完善幼教法律体系,并注意以下几方面:

有利于整体提升学前教育质量,确保底线公平。教育公平的起点是学前教育公平。学前教育发展不均衡的现状成为发达地区学前教育事业迈向公益性与普惠性发展道路的最大障碍。建议通过学前教育立法鼓励地方政府综合运用政治、经济、文化等多种手段,加大经费投入,出台有针对性的优惠政策,提高学前教育相对滞后地区的教育质量。建议通过立法规范学前教育资源配置的合理性与有效性。

有利于保障普惠性幼儿园的经费投入,确保学前教育质量。财政投入是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前提性保障,只有持续稳定的经费投入作保障,才能真正实现学前教育的可持续发展,真正构建“广覆盖、有质量、多元化”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议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在财政性教育经费中加以单列,并明确规定各设区市学前教育经费占比不低于8%,各县、区(市)不低于5%。建议通过立法明确各级公共财政投入优先用于非营利性的普惠性幼儿园的建设和运作。

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保障幼儿教师的队伍稳定。一是从法定要求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幼儿教师队伍。要将幼师纳入国家统一的教师资质系统管理,严格幼师准入和聘任制,健全并实施好幼师学习、发展措施。二是通过立法,保障幼师收入待遇,将保障幼儿教师基本待遇纳入各级政府考核指标中,以确保责任到人。同时,为了保障各项政策的执行落实到位,在法规及政策条文中建议明确问责机制,对不按法规做到的相关人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作者系全国人大代表、民建浙江省委会副主委)

编辑:李晨阳

关键词:学前教育 立法 保障 发展 民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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