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要闻 要闻

一批新规3月1日起实施 乘坐长途客运汽车需实名购票

2017年02月27日 20:38 | 作者:于子茹 | 来源:新华网
分享到: 

新修订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要求,省际、市际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起讫点和中途停靠站点客运站,应当实行客票实名售票和实名查验。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售票时应当由购票人提供旅客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由售票人在客票上记载旅客的身份信息。携带免票儿童的,应当凭免票儿童的有效身份证件同时免费申领实名制客票。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实名购票的,购票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旅客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并在取票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此外,新规对于代购车票的行为做了更细致的规定:在代替别人购买车票时,代购人需要同时出示代购人及乘车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新规还要求,旅客进站应当出示有效客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配合工作人员查验。对拒不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者票、人、证不一致的,不得乘车。

根据新规,除身份证外,乘客还可以持临时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护照、军人保障卡、军官证、武警警官证、士兵证、军队学员证等有效身份证件进行购票。如果没有携带有效证件,则需要到车站警务室开具临时身份证明。一张有效身份证件在同一车次只允许购买一张实名制车票。

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不能注册为商标

3月1日起,最高法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开始实施。

这份司法解释共31条,主要涉及审查范围、显著特征判断、驰名商标保护、著作权、姓名权等在先权利保护等实体内容,以及违反法定程序、一事不再理等程序内容,对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所涉及的重要问题和审判实践中的难点问题进行了明确。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对此明确,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其他不良影响”。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也属于“其他不良影响”。

同时,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其属于商标法规定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涉及姓名权的问题,这份司法解释从“相关公众认为商标标志指代了该自然人,容易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角度,认定对姓名权的损害。对于实践中出现的并非以自然人的户籍姓名,而是以笔名、艺名、译名等特定名称来主张姓名权的,司法解释规定“如果该特定名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该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以其指代该自然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进口化妆品可实现信息全程追溯

《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将于3月1日起实施。该规定对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进行了详细规定,标志着我国进口化妆品同进口食品一样实现了信息全过程追溯。

规定指出,为了便于收货人填写基本备案信息、进口和销售记录,质检总局建立了进口化妆品收货人信息化平台,收货人只要登录互联网进入该平台即可填写相关信息。

规定显示,质检总局同时调整工作流程,明确收货人只要在一个检验检疫机构备案基本信息,就可以自由选择在全国各地口岸到货并申请报检,这就突破了过去只能在备案地到货并报检的藩篱,极大地便利了收货人,降低了物流成本,减轻了收货人负担。

编辑:秦云

01 02

关键词:一批新规 长途客运汽车 实名购票

更多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