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要论>策论 策论

全面禁烟立法是执法的前提

2017年03月01日 13:55 | 作者:堂吉伟德 | 来源:法制日报
分享到: 

北京市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已实施近两年,全国《公共场所控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也在公开征求意见,公共场所能否全面禁烟备受关注。中国控制吸烟协会2月23日发布的《10城市公众对公共场所室内全面禁烟态度调查报告》显示,近92%的公众支持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全面禁烟(2月28日《新京报》)。

我国现有吸烟人数超过3亿,成年男性吸烟率52.9%,女性2.4%,初中生吸烟率6.9%,有7.4亿非吸烟者遭受二手烟暴露的危害,比例达72.4%。这些数据表明:超过九成的公众包括大多数吸烟者也支持公共场所禁烟。由此而论,抛开自利性因素,全面禁烟已成全民共识。

timg

在实施“全面禁烟”之前,当前的禁烟范围可以理解为“局部性”的,除去少数公共场所外,其余空间皆为“裸露状态”。没有全面禁烟的限制,置于其间的人往往沦为不受保护的“二手烟民”。禁烟空间过窄,保护范围过小,控烟力度偏轻,危害性就难以防控。2015年,国际著名医学期刊《柳叶刀》发表英国牛津大学、中国医学科学院和中国疾控中心共同研究的报告提出:“如果中国没有大范围的有效戒烟,因为烟草而死亡的人数将从2010年的100万,增长到2030年的200万。”

这样的代价是个体无法承受的,对于社会而言,也是巨大损失。烟草所诱发的健康与生命隐患,必将形成巨大的成本支出,尤其给本就紧缺的医疗资源带来压力。若能以控烟为前提,达到预防而非治疗的目的,就会让公共成本得到控制。不过,如此浅显的道理至今尚未被政策所贯彻,也还没有体现为法律的刚性。换句话说,就是公众意识早已上岸,公共政策和措施还在“河中摸石”。

早在2013年,相关部门便透露,国家层面的控烟法规已纳入全国人大当年三类立法计划。到了2015年,经过两年的征求意见,“力求完成”的立法任务未能完成。2016年,据王陇德等参与条例起草讨论的专家介绍,条例草案的最新版本,已将“全面禁烟”修改为“选择性禁烟”,严密的笼子开了制度性口子并受到指责。如今,难产的《条例》依然处在意见征集阶段,何时以何种面目呈现在公众面前,取决于禁烟的决心,也决定着禁烟的成败。

作为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缔约方,中国因禁烟不力而屡遭非议。禁烟政策的偏软源于态度不坚决,囿于烟草产业所带来的巨大收益,决策和管理方在态度上隐讳而不明确,各种利益攸关方暗自角力,导致公共场所全面禁烟的政策难以出台。没有了严格的法律作为前提,“以法律为依据”的治理手段就无法跟进,进而给“不作为”提供了借口。

从北京等地的实践看,只有全面禁烟立法,才能有效开展执法。同时,被称为“史上最严控烟令”的《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实施后,并未影响和波及到经济,足以打消一部分决策者的担忧。时下,有了一致性的民意作为基础,加之部分地方的实践证明,加快公共场所的全面禁烟立法,并迅速有效开展执法,是公众期盼,也是趋势所向,亦是公共权利诉求转化为治理意志的选择。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禁烟 全面 立法

更多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