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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司法改革:提高刑事审判证人出庭率难在哪里

2017年03月21日 07:41 |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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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统一证据标准,提高证人出庭率和律师辩护率,更好地发挥庭审作用。

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向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作最高法工作报告,证人出庭率、律师辩护率这两个庭审实质化的重要指标,首次被写入最高法工作报告。

提高律师辩护率和证人出庭率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我国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整体不高,一直备受关注。

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师协会会长王俊峰曾经多次在全国两会上表示,我国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长期处于较低水平,刑辩律师的作用和影响尚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和关注。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低,已成为影响我国刑事司法公正的严重问题。

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律师施杰表示,在“侦查中心主义”以及“笔录中心主义”的影响下,我国刑事审判长期存在法官依赖卷宗来断案的现象,使庭审虚化。另外,司法实践中存在证人出庭条件和标准不一,以及对证人的保护范围狭窄、保护措施种类较少、保护程序的可操作性不足等问题。

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对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表示,律师辩护率现在还不够高,“我去旁听的一些刑事案件,没有辩护人”。

据介绍,我国刑事案件的传统庭审布局是“四方格”刑事审判法庭布置:审判法庭的审判区正面设审判台;审判台前方右侧设公诉台,高度与审判台一致;审判台前方左侧设辩护台,高度也与审判台一致;公诉台与辩护台呈八字形,都面对被告人;被告人座席位置设在审判台正前方。

2015年5月下旬,张立勇担任审判长,主审一件故意杀人案件,庭审现场变为:审判区正面设审判台;审判台前方右侧设检察员席;证人席位于检察员席右下方;审判台前方左侧正对检察员席的位置设辩护席;被告人席位于辩护人席左下方的位置。

张立勇介绍说, 调整后的庭审布局,从人的心理方面考虑,没有一开始就把被告人当成“囚犯”对待,这有利于被告人为自己辩护;同时,也实现了法官居中裁判、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的地位平等,保障了被告人的权利,能真正拥有与公诉方平等对抗并向裁判者进行说服活动的正当权利,从而实现控辩双方平衡。

他建议,下一步凡是被告人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都必须要有辩护律师,否则不能开庭,对请不起律师的被告人,必须指定律师提供辩护。

张立勇认为,提高律师辩护率和证人出庭率都是为了实现庭审实质化,都是为了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张立勇提出,目前的问题是,谁来通知证人出庭,法律规定还不太具体,实践中一般是法院来通知,“应该这样,公诉机关通知提出公诉证据的人,也可以通知侦查机关出庭,也可以通知案件本身其他的重要证人。对辩护人一方有利的证人,由辩护人通知出庭。法院认为非常重要的证据,法院可以下发强令到庭的通知令。无论是控方还是辩方,为了让自己的证据更有力,应该通过证人出庭来证实。这种情况下,如果有一些应该出庭的关键证人没有出庭,法院就可以不认可这个证据。”

张立勇认为,提高证人出庭率,就应该让利益相关方来通知,辩护方对于可能提供证明被告人罪轻或者无罪证据的证人,肯定希望他出庭,控方认为可能提供被告人有罪证据的证人,一定也希望他出庭。

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戴长林解读实施意见时表示,目前,浙江、上海等地法院已经实现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并逐步提高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件的律师辩护率,各地法院可以参考借鉴。

在作最高法工作报告时,周强特别提到,四川成都、浙江温州法院大力推进侦查人员、鉴定人、证人出庭作证,充分发挥律师辩护作用,促进庭审实质化。

据报道,从2014年11月底开始,温州法院在全国率先开始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探索。改革措施包括:建立涵盖警察、刑事案件证人、专家证人、鉴定人等各类证人出庭长效机制;创新远程视频作证、隐蔽出庭作证等方式;落实配套保障措施,建立证人出庭报销和补助费用保障、关键证人询问同步录音录像等制度。

报道披露,2015年,温州两级法院共有119起刑事案件179人出庭作证,实际到庭率为41.53%,相比2014年全年仅2名证人出庭有了很大提升。2016年,温州全市法院证人出庭作证数量继续保持快速增长,实际到庭率达73.05%。

实施意见专门规定, 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控辩双方申请证人出庭的,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后,申请方应当负责协助相关证人到庭。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强制证人到庭。

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实行远程视频作证。

控辩双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出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不公开其真实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暴露其外貌、真实声音等保护措施。必要时,可以建议有关机关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人民法院应当建立证人出庭作证补助专项经费机制,对证人出庭作证所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合理费用给予补助。

戴长林表示,证人出庭作证,是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规定了强制证人出庭和证人保护等制度,但由于各种原因,证人出庭率低的问题依然存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将提高证人、鉴定人出庭率作为改革的重要内容。

在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率方面,一些地方法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浙江温州中院积极创新证人出庭作证方式,设置远程作证室等硬件设施,并试行视频作证、遮蔽容貌、不公开作证等证人出庭方法;四川成都中院建设刑事案件远程视频开庭系统,并对证人采取隔离变音作证,判决书中不披露证人真实身份信息等技术性保护措施;福建惠安法院探索提出人身保护令、出庭强制令、证人宣誓等作证方式。

编辑:周佳佳

关键词:司法改革 刑事审判证人出庭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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