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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学社阎建国:尽快出台电子商务法

2017年03月22日 15:57 | 作者:穆建民 | 来源:九三学社中央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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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网店、团购、微店…… 电子商务模式层出不穷,在给百姓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出现了不少问题,特别是电商退货率高、假货率高、普遍偷税漏税,不仅侵害了消费者和被假冒商家的权益,也给实体零售带来巨大冲击。由于传统监管模式按属地、环节和行业管理设计,而电子商务打破了区域、环节和行业界限,对线上企业监管难度加大。 

针对这一问题,从2013年12月开始,全国人大财经委牵头,启动电子商务立法工作,组成由国务院12个部门相关人员参与的电子商务法起草组,梳理现有相关法律法规,选定16个方面重点课题进行研究,形成30多份有份量、有深度研究报告。在此基础上,人大、政府相关部门、高校、电商企业、行业协会等密切合作,形成4份立法大纲和两个版本草案建议稿。起草组通过专题调研、座谈会、研讨会等多种形式,充分听取意见。认真研究梳理、充分借鉴国际组织和主要国家的经验做法,先后召开两次国际研讨会,邀请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和美国、欧盟、日本、新加坡等国专家,进行专题研讨。草案初稿形成后,经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和各省区市人大财经委,地方有关部门、企业、专家特别是全国和地方人大代表意见,并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核意见对重点问题进行修改,形成电子商务法草案。

作为全国人大代表,九三学社中央委员、法律委员会主任,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阎建国对电子商务法草案进行了认真研读,并结合参与司法实践进行反复思考,在此基础上,向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提交《关于尽快出台电子商务法 规范互联网企业》的议案。

议案认为,电子商务法(草案)第十二条、第五十一条不能很好应对电子商务需求和发展局势,不利于自然人电子商务发展,不利于“双创”,不利于微观经济环境发展。草案十二条规定,以工商登记为原则的管理制度不利于自然人创业和小微企业发展,赋予自然人经营权,并对其工商登记进行豁免是大势所趋。草案第五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国家有关部门提供电子商务数据信息,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相关数据信息的安全。其过于模糊的规定不利于保障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数据权利。

议案建议,一是将草案第十二条修改为,自然人可以通过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从事电子商务活动。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自然人,应当向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国家鼓励具备条件的自然人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二是将草案第五十一条修改为,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报送对象、范围和程序报送电子商务数据信息。对于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依法报送的电子商务数据信息,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其安全,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使用和公示,不得擅自披露。三是更新监管模式,反映电子商务领域技术和商业模式新变化,制定具有前瞻性和普遍适用性的法律。尤其重视和加强对除传统电商平台之外其他全类型营利性互联网平台的管理,规范互联网企业滥用权利的行为,保障用户权益。

编辑:李晨阳

关键词:电子商务 草案 自然人 九三学社 阎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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