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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全额计息问题不妨交给竞争解决

2017年04月07日 11:25 | 作者:舒圣祥 | 来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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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今日说法》主持人李晓东,近日一纸诉状将中国建设银行告上法庭。2016年3月,李晓东用建行龙卡信用卡消费一万八千余元,但有69元未还清,然而10天之后,竟然产生了300余元的利息。原来,建行收取信用卡逾期利息的方式是以当月账单的总额来计算,而不是以未清还部分的金额来计算。(4月5日《法治周末》)

一个法律节目的主持人,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这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不过,李晓东想要赢得这场官司的可能性几乎为零。类似案件被报道已经好多年了,信用卡全额计息,是名副其实的国际惯例,虽然看上去非常不公平,但我们办卡时签的合同里,确实有这一条。

所有的公平,背后都离不开效率的考量,司法审判也是如此。一方面要维护合同的有效性以及社会的契约精神,另一方面要维护条款公平背后的实质公平,法院通常只能选择前者。因为破坏前者的社会后果更为巨大,维护前者更有利于社会公众的实际利益。“格式条款无效”是不可以被无限扩大解释的,否则,几乎所有合同都可以被事后单方宣布无效,因为合同条款通常都是由一方拟定。

更何况,所谓实质公平,本身并不像我们想象的那么简单那么浅显。以全额计息为例,明明只是欠了很少的一部分零头没还,银行却要以全部欠款计息,这种不公平好像是显而易见的,是典型的霸王条款。但是,反过来想想,只要在免息期内全额还款,你刷信用卡借的银行的钱,银行是一分钱利息都不收的。你为此感谢过银行吗?大多数人恐怕都没有,你会觉得这是你该得的。

问题是,站在银行的视角,借钱给你本来就要收利息,我现在搞优惠,只要你在免息期内全额还款就不收;现在你没有做到,虽然未还欠款只是一部分,但我取消优惠收取利息,又有什么不可以呢?我并没有罚你什么,我只是要收取我本就该得的利息,不再给你免息优惠而已,这有什么不可以的呢?世界上,所有优惠都是有条件的,不是吗?

我不是要替银行洗地,我只是想提示一个基本的经济学常识,所有的交易都有成本,你每获得一个优惠,背后都有相应的代价,所以尊重规则也是一种义务。李晓东之所以特别懊恼,可能是因为无意欠下了69元未还清,并非出自主观故意,却需要付出300余元利息,所以觉得特别不公平。但经济学是不看动机的,它只看重结果。事实是,你的确没有全额还款,如果所有人都可以将未还欠款解释为无意之失,并因此要求享受优惠,那就不是什么法治社会,而是人情社会,谁脸大谁有名谁关系硬听谁的。

2013年7月1日,《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正式执行,其中要求,银行在信用卡还款上,至少“晚3天、差10元以内的”应视为按时还款。这一“容时容差”条款,本身就是对全额计息问题的善意回应。可能很多人觉得不够,不该是3天而是30天,不该是10元而应该是100元甚至1000元。但是说实话,行业协会只能规定一个最低的标准,其他的应该并且只能交给市场竞争。碰到什么问题,就要求权力介入加以管制,这种思路是不对的。

现实是,少数银行已经取消了全额计息,更多的银行并没有,如果我们在办信用卡时,真的那么在乎全额计息问题,应该体现为实际选择才对;之所以并没有,说明无意欠下零头未还导致全额计息,只是生活中非常小概率的事件,我们办信用卡,更看重的还是银行的相关服务和其他优惠。全额计息屡屡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但在实际生活中,对我们大多数人来说,其实根本碰不到,因此也就没那么重要。

编辑:刘小源

关键词:全额 计息 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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