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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新闻败诉”是知识保护的破冰审判

2017年04月27日 15:47 | 作者:郭元鹏 | 来源: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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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媒擅自转载纸媒的10篇文章,应该赔多少钱?4月25日,厦门中院发布了一起这样的知识产权保护案例,最终,终审判决要求被告一家网媒立即停止使用涉案的10篇文章,并赔偿《福建日报》36000元。(4月26日《海峡导报》)

网络时代的到来,方便了百姓的生活,改变了阅读的习惯。人们开始冷落纸质媒体,人们火热追捧网络媒体。不过,无论是大的商业门户网站,还是小的新闻传播网站,都存在一个不得不正视的问题:网络媒体并不生产新闻,并不生产文章,而是新闻的搬运工,而是文章的搬运工。

在网络媒体和纸质媒体共存的今天,对于很多纸质媒体来说,也是很困惑的。一边是,网络媒体的转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宣传纸质媒体的作用,比如他们会在转载的时候注明“来源于某某报纸”。一边是,自己的劳动成果,被网络媒体免费使用,心里总不是滋味。在这种纠结中,在这种愁绪中,很少有纸质媒体站出来讨说法。即使有纸质媒体站出来维护权益,也总是在司法层面纠结:转载新闻到底是不是属于侵犯知识产权?

就在这种纠结中,就在这种愁绪里,知识产权的侵犯随着信息时代载体的不断更新更加严重。不管是“今日头条”式样的自媒体客户端,还是“微信平台”式样的自媒体运营者,都在用全文转载、改头换面、东拼西凑的方式,任性的侵犯着别人的劳动成果。

而对于原创者的维权来说,越来越举步维艰。一个方面是,如此多的自媒体,如此多的网站,你该如何发现侵权行为,不是所有的搜索引擎都能精确查找侵权行为,还有搜索不到的网站。一个方面是,“拿来主义”司空见惯了,大家都在转载,都在吃免费的午餐,得打多少官司才能彻底维权?精力上也是不允许的。

《福建日报》就向“文章搬运工”说不了。在发现这家网络媒体在不打招呼的情况下转载了自己10篇新闻报道和原创作品之后,他们开始收集证据,直接到法院进行了起诉。最让我们开心的是,法院的判决让我们重新认识了“转载新闻类作品是不是侵权”的问题。不管是新闻还是文学,都是创作者的劳动成果,不允许别人侵犯。

网络媒体的转载有一个奇怪的现象:其一,一些网络媒体认为转载天经地义,根本不打招呼,即使人家找上门来也理直气壮。其二,在转载文章的时候搞一个声明“如果不允许转载请联系我们删除”。问题是,我们允许你们转载了吗?对于创作者来说都有这样的经历,自己在一家报纸发表的文章,当天就会被几十家网络媒体转载。其实,这也是一种侵权行为,不能再视而不见了。

“网媒转载赔3万多”具有知识产权保护破冰意义,但愿这起案件能让网络转载长点记性,能够慢慢终结免费转载的时代。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媒体 转载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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