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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稿拍卖容易惹到的法律纠纷

2017年05月02日 16:44 | 来源:中国文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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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茅盾手稿侵权案在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法院大厂法庭第三次开庭审理。2016年,茅盾家属将南京经典拍卖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起因是茅盾手稿《谈最近的短篇小说》在该公司的2013年秋拍中国书画专场上以1207.5万元的高价拍出。此价格也打破了中国文学作品手稿拍卖的价格纪录。原告认为,拍卖公司的有关拍卖活动实施了包括复制、展览、发表、发行和互联网传播等一系列侵权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依法应当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此案目前并未宣判。

茅盾等名人书信手稿

茅盾等名人书信手稿

近几年,在拍卖市场上,因手稿拍卖而引起的法律纠纷多有发生,诉因多与手稿实物所有权归属不明、手稿物权所有人与手稿作者著作权发生争议,以及手稿涉及相关人的隐私权、名誉权法律保护有关。如2015年,莫言的短篇小说代表作《苍蝇、门牙》手稿现身拍卖市场,引起莫言不满。后来通过手稿保管单位干预,拍卖活动被制止。

手稿拍卖引起的法律纠纷,案由不一,诉情有别,当事各方有输有赢。此类案件,虽然案值不大,但案情涉及面广,牵扯关系复杂,需要将其涉及的各个法律层面梳理清楚。

手稿的属性及相关法律规定

在现代汉语中,手稿指的是“亲手写成的底稿”。根据不同的书写内容,手稿分为小说手稿、论文手稿、信札手稿、音乐手稿等。由于手稿一般均由作者亲笔书写,或在打印稿上有作者亲笔签名,形式上不论是文字、图形或符号,手稿均在一定程度上承载着历史的、艺术的、对学术研究有所裨益的信息。因此,在收藏市场,手稿一般都被视为文物或者艺术品。在一些纠纷案中,一方当事人往往以手稿不是文物或艺术品作为抗辩理由,这是不对的。

作为文物或艺术品的手稿,在法律中是有规定的。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列举的受保护的文物中就包括了手稿。《文物保护法》第二条(四)规定: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受《文物保护法》保护。《文物保护法》是把某些手稿当做文物对待。

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在这一条规定中,确定了“权不随物转”的原则——物权和著作权分离,美术作品物权所有人不一定同时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某些精美的手稿就是美术作品。“权不随物转”原则同样适用于手稿。

从物权法的角度看,手稿属于特定的物,一般归其合法持有人所有。在实践中,因获得方式不同,手稿的归属也可能不归持有人,比如盗窃所得。例如,信札手稿脱离收信人流落到市场的情况,如果来源合法,手稿所有权一般归持有人或者收藏者享有。作者向出版社投稿,根据原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和国家档案局1992年9月13日发布的《出版社书稿档案管理办法》第九条:“作品出版以后原稿(手迹)归作者所有,除双方合同约定者外,一般原稿保存二三年后,退还作者,并办理清退手续。原稿退还签收单应归档。”如果手稿失窃寻获后,原所有人可以向善意第三人索要原稿,但一般要给付一定费用。在继承案件中,多个继承人可能要求分割原稿所有权。在这些情况下,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手稿所有权归属。

在互联网广泛应用之前,人们的信息交流往往采用书信形式。在一般情况下,信札原件归收件人所有。在寄信人没有特别约定要求归还原件的情况下,包括寄信人在内的任何人,一般均不得要求索回已经寄出的信札。

编辑:杨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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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手稿拍卖 手稿 拍卖 著作权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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