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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是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关键

2017年05月03日 14:23 |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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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休假是近些年社会舆论始终绕不开的话题。其实,带薪年休假的制度依据已经足够坚实:2007年12月,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8年9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带薪年休假有了更为具体详实的依据。

即使如此,在现实生活中,还是会有一些人因为特殊的工作性质或者岗位特点而不能休假。针对这一情况,《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相关条例明确规定,职工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的按照日工资的300%补偿。

然而,这一规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遭遇“打折扣”的现象。

“从2007年工作到现在,我只休过两次年休假,其他年份大多数都是因为工作太忙错过休假。但是‘带薪年休假没休可获日工资3倍补偿’这个说法,我们单位领导从来没有强调过。”在上海某企业工作的杨柳在接受采访时说,她听说过年休假不休可以获得补偿的事,但没见过。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要求执行,劳动者为何不找单位理论甚至提起诉讼?

“对此不进行权利诉求和举报,一方面是维权意识不够,认为不休假是工作常态,是正常行为,还无需上升到必须要求单位作出补偿的程度;另一方面也是因为为了年假所产生的日工资补偿与单位闹别扭,大多数人会觉得不值当。”北京律师徐佳说。

政策条例是保障劳动者带薪年休假权利最坚实的支撑。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年休假又不按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劳动监察部门要先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许光建看来,带薪年休假难落实,更多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地位不对等,劳动者缺乏话语权。

目前,全面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还需要解决多方面的问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劳动和社会保障系主任熊卫说,全面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取决于执法是否到位、是否有配套政策;企业自身是否有很强的法治意识来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员工是否有维权意识,来提出合法合理的休假要求。这几方面都会相互作用,影响到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落实。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副教授沈剑锋也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当从保障劳动者休息权可以实现家庭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平衡等角度重新理解带薪年休假制度。“此外,建立符合市场经济条件的休假观,行政执法是关键。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力量失衡的特点,决定了劳动者个人主张休假有一定难度,这就需要加强劳动监察的力度”。

编辑:薛晓钰

关键词:行政执法 带薪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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