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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京务工者遇车祸同命同偿

2017年05月12日 10:38 | 作者:周斌 |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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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来自河北农村的男子在北京城区工作时被撞身亡,死亡赔偿金如何计算?在天津的被告拒不执行河北法院的判决,河北法官赴天津跨省执行能否顺利?污染地位于河北、被告之一在北京、审理地是天津,这样的案件如何公正办理……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个近年来人民法院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参考性案例。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说,要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重要示范引领作用,依法妥善审理、执行各类案件,进一步促进京津冀地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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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保护

2015年10月11日,北京朝阳北路四季星河路口,陈某驾驶重型货车将骑电动自行车的祁某剐倒碾轧,致其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为北京某混凝土公司雇佣驾驶员。

受害人祁某的父母、妻子及子女将肇事司机陈某和混凝土公司诉至法院。法院认定,受害人祁某要扶养的近亲属为无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的母亲及其两个子女。

本案争议焦点是:受害人祁某的户籍地为河北省深州市某乡村,但其收入来源地是北京城区,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应该按照北京市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进行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明确指出,要围绕疏解公共服务功能,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审理涉及民生案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

最终,法院判决认定,被扶养人生活来源于扶养义务人,故扶养义务人的收入水平决定了被扶养人的生活水平。受害人祁某从事非农产业,其收入水平应按照城镇居民计算,其扶养水平也可参照城镇居民计算。故祁某死亡赔偿金总额为131.7万余元。

在李某等8名原告诉伊朗航运公司海上养殖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平等保护的司法理念得到进一步彰显。

2011年9月,伊朗航运公司船舶“PANTEA”闯入河北省乐亭县扇贝养殖区期间,将李某等8人的扇贝养殖绠绳剐断,造成扇贝养殖笼全部损坏,扇贝死亡。李某等8人诉至天津海事法院,请求被告赔偿损失422.7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有证据可以证明“PANTEA”轮驶入8名原告主张的养殖区,造成8名原告的养殖损失,被告海事侵权行为成立,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在涉案事故中,原告亦存在未在养殖区域设立警示标志等过错。法院判决伊朗航运公司赔偿损失107.1万余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本案属于海上养殖损害责任纠纷,天津海事法院在审判中平等保护了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解决了3个相互关联的法律问题,即责任比例,适用过失相抵原则;赔偿项目,需要根据渔民养殖的具体情况,适用损益相抵原则;赔偿标准,依据法定标准和当事人过错情况确定具体金额。

编辑:李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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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院 执行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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