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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诬告干部的行为

2017年05月16日 15:28 | 作者:江文 | 来源: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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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纪检监察报》今天刊登了一篇文章,专门批评了有人假借反腐的名义,去诬告陷害好的党员干部的现象。(5月15日中国青年网)

福建省漳平市原人大常委会党员干部朱世民为了寻机报复,在2012年7月至2016年1月,收集了漳平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原所征所谓“贪腐”问题,拉拢唆使不明真相者签名,搞“联名告状”,接连到上级人大常委会、纪委以及信访局等单位上访,还找人将反映原所征所谓“贪腐”问题的举报信带到香港发布在网上。虽然朱世民最后也因此被开除党籍、移送司法,但其给诬告干部造成的负面影响也是不容小视的。对这样的行为,各级党委就应该“零容忍”惩治。

任何一个公民对违法乱纪的党员干部有举报的权力,这是无容置疑的。但这种举报行为应该是依纪依法的,是出于公心。绝不能为了一己私利,为了打击报复,为了达到个人的丑恶目的,就歪曲事实,故意捏造“腐败线索”中伤他人。这样的行为既挫伤了党员干部特别是一线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又破坏了社会风气和政治生态。各级党委对此不能姑息,必须坚决地惩治。

前不久,福州市闽清县上莲乡新村原党支部书记鄢仁生、原主任黄圣标举报该村村主任许某与上莲乡纪委书记辛某、副乡长刘某、副乡长吴某等人于闽清县2016年“7?9洪灾”时擅离职守到白中镇某饭店吃吃喝喝。然而调查发现,闽清“7?9洪灾”期间,辛某、刘某与吴某三人均在岗履职。试想一想,被诬告的干部,身处抗洪救灾一线,任劳任怨地工作,却被诬告擅离职守,违规违纪。党委不去为他们撑腰,不去惩治诬告的人,这对兢兢业业埋头苦干的党员干部,伤害是多么大的。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样看来,各级党委以“零容忍”的态度来惩治诬告党员干部的行为,是于法有据,合情合理的行为,这对保护基层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肯定是大有益处的。

当前,改革步入深水区,各种矛盾相互交织,尤需要一大批“狮子型”干部冲锋在前。各级党委以“零容忍”态度来惩治诬告干部的行为,有助于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热情,对那些真正干事创业的党员干部来说,不啻一道硬邦邦的“护身符”。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诬告 干部 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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