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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入刑松绑? 法官:醉驾本来就不必然入刑

2017年05月22日 09:49 | 作者:周斌 |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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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情案有操作空间了? NO!

量刑意见(二)提出,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情节轻微、显著轻微的,可以不入刑。

一些人担忧,这样是否会产生同案不同判问题,甚至为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提供了操作空间?

法官们认为,这样的担忧是没有必要的。

张华分析说,针对同案不同判问题,法官们会定期进行交流,检察院也会进行有效监督,保护裁判尺度相对统一。

他告诉记者,一般而言,认定案件情节轻微属于与检察机关认识有重大分歧,承办法官不会轻易作出认定,会提交法官会议进行讨论,听取相关意见;而认定情节显著轻微更是需要上报审委会讨论,加上检察院的监督,检察院对量刑不当可以提出抗诉,一旦抗诉意见得到二审法院认可,按照法官责任制的规定,承办法官可能还要被追究相应的责任,因此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是不可能的。

张捷说,最高法对危险驾驶罪的量刑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并未细化危险驾驶罪的量刑起点幅度、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及各种从重从轻量刑情节,需要各地法院深入调研、总结经验后进行细化。

此前,江苏省已经出台相关司法文件,对醉驾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作出细化。比如,对行为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在一定数值以下的,未发生交通事故或者仅造成自伤后果或者财产损失较小,且未有其他违法行为,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的;因救助他人醉酒驾驶机动车,且没有造成任何后果等其他情节轻微的情形,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张捷说,姑苏法院在办理危险驾驶案件时,严格依据现有法律,参照上述审判指导,坚决杜绝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崔光同提议,为了便于具体司法操作,最高法可以出台全国统一适用的司法解释,明确什么情况下是情节轻微或显著轻微,或者公布相应的指导性案例进行类案指导。各高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出台省级指导文件和编写相关案例进行指导。(记者  周斌)

编辑:梁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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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醉酒 驾驶 入刑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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