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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售卖无标识穿山甲片也是一种举报

2017年06月20日 15:50 | 作者:堂吉伟德 | 来源: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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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网友在微博上发帖称,包括北京在内的多个城市里,不少药店在公开售卖炮制过的穿山甲片。而根据相关规定,所有含穿山甲片原材料的成药和产品须在其最小销售单位包装上加载“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6月19日《北京青年报》)

2007年11月,国家林业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等五个部门发布《关于加强赛加羚羊、穿山甲、稀有蛇类资源保护和规范其产品入药管理的通知》称,自2008年3月1日起,所有含赛加羚羊角、穿山甲片和稀有蛇类原材料的成药和产品,须在其最小销售单位包装上加载“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后方可进入流通。简单而言,对于受保护的穿山甲片等原材料成药和产品,必须“先审批后标识再流通”,实行严格的许可与批准制度,从源头上进行管控,扼住保护野生动物的关键。

先批准后销售的用意十分明确,最主要是基于保护与利用的均衡式发展。目前,穿山甲人工养殖还没有进入到商业化阶段,此意味着市场上所销售的穿山甲片,要么是国内自产要么是国外走私,但无论那种渠道都意味着,在除了国家定量配置和消化库存的途径外,还暗藏着一条非法捕捉、虐杀、走私的暗道,并达到了公开销售的地步。

据全国野生动物资源调查结果显示,我国穿山甲资源急剧下降到濒危状况;蛇类资源总量不足20世纪80年代的1/10,并由此在局部地区引发生态问题。为此,从2007年,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始停止核发赛加羚羊、穿山甲和稀有蛇类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以便停止野外捕捉以促进野外资源恢复与增长。同时明确,国内所有赛加羚羊、穿山甲原料仅限于定点医院临床使用和中成药生产,并不得在定点医院以外以零售方式公开出售。然而从现实来看,情况并不容乐观,除了网店因销售穿山甲片被志愿者举报,还有记者调查在药店公然销售穿山甲片的行为。这些穿山甲片究竟来源于何处,其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如何防止类似行为的发生 ,都亟待得到解答与回应。

很显然的是,多家药店公开售卖炮制过的穿山甲片的行为,无疑已成为一种具名化举报,若对此非法流通的现象视为不见,一方面无以按图索骥查找线索,砍断一条非法的利益链条,损害市场秩序与法律尊严;另一方面,若是非法捕杀和走私行为大行其道,泛滥成灾,无疑是野生动物保护的噩梦,在巨额利润的诱惑下,既无以真正保护国内濒危野生动物物种,又无法切实履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所规定的国际义务,由此损害自身的国际形象。如何权衡都意味着,对于“多家药店售卖无标识‘穿山甲片’”的线索都无法放过。

对于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作出了明确规定 ,最低也要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罚刑,对于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然而,如此昭然若揭的销售行为,足以说明法律的触角,还没有达到“违法必究“的地步,由于法治的遗漏与执法的疏忽,对于地下非法利益链条还缺乏足够的打击力度。

近年来,各地林业等监管部门都开展了集中式的执法行动,甚至出现了“河南农民采集三株野草获益”极端案例。不过,运动式治理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不问真相和主客观因素的极致化,也无以真正起到威慑效应,真正的法治公信与权威的树立,还得“着眼于细”而应究必究,对于每一起蛛丝马迹的线索都不放过,从而在全社会构筑严防高打的态势。若连非专业的记者都能发现线索,有司部门又是如何进行监管与执法的呢?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穿山甲 药店 售卖 销售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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