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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碰瓷”勒索就应当依刑严惩

2017年06月27日 14:48 | 作者:堂吉伟德 | 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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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秋天,范宝强和同伙精心设计了“碰瓷”套路,并在顺义区实施:同伙在马路上驾车时故意将速度压低,导致后方车辆采取超车行为。在超车瞬间,范宝强骑自行车迎面倒地,以被撞伤为由勒索司机钱财。范宝强共作案三次,向司机索要6100元。最后一次“碰瓷”还未得逞,就被警方抓获。近日,顺义区法院认定范宝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6月25日《北京青年报》)

“碰瓷”现象由来已久,近年来更是日益严重,那些所谓“专业碰瓷”者越来越多,手段愈发专业和隐蔽,并出现了团体化作案的倾向。一些职业的“碰瓷”者屡屡得手,俨然把“碰瓷”作为发财致富的手段。反向效应下,跟随者不断增多,整个行业团队变得日益强大。如何预防和惩治这种社会丑恶现象,引发了社会性大讨论。

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碰瓷”从本质上讲,是一种变相的敲诈勒索,不仅违法甚至是一种犯罪行为,差别之处在于所涉金额的大小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正是基于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范宝强和同伙才最终“领刑七个月”。

此案的意义在于超越了自身而具有了外延效应:一是达到了威慑的目的。“碰瓷”勒索乱象禁而不绝,如百足之虫打而不死,其因在于风险太低,所付出的代价太轻,利益与成本之间不成正比。通常情况下,由于“碰瓷”勒索的调查取证难,加之“碰瓷”者对法律有所研究,往往会利用法律的空子而制造出更多假象,并以弱者或者无辜者的姿态去获取同情,并利用司机怕麻烦的心态而作案,最终往往能逃过处罚,即便被当场揭发也往往教育了事。“碰瓷”勒索被依法惩治少之又少,入刑惩戒而更是极为罕见。

二是起到了普法效果。对于“碰瓷”勒索大家司空见惯,多数情况下也是愤怒不已,不过拿起法律武器者却极为少见,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在于,对“碰瓷”勒索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以及维权前景缺乏预期,故而动力不足。相对应的是,则是“碰瓷”勒索者“不知者无畏”,误以为“碰瓷”行为只是违反道德或触及了法律底线,远未达到犯罪的地步,不会被判刑入罪,自然有恃无恐而无所顾忌。

三是起到了示范效应。“碰瓷”勒索被判刑固然不乏其例,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出台之后,为司法实践创造了条件。“碰瓷”勒索固然是老问题,不过如何处理却是新事物,需要通过大量的案例判决和处罚,来积累经验并达到示范的目的。与此同时,执法与司法也是普法的一种方式,对倡导法律、敬畏法律和实施法治创造了条件,夯实了基础。

乱象用重典,对于“碰瓷”勒索这一公然挑战道德与法律底线的行为,理应给予严惩,才能正纲纪、明规则、转风气。否则会反向而行,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态势,由此形成巨大的破坏力。从一点来说,对“碰瓷”勒索依刑严惩,不仅是维护道德的必要之举,也是法治建设无以回避的课题。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碰瓷 勒索 严惩 敲诈勒索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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