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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电配合执法”也要依法而为

2017年06月28日 09:25 | 作者:丰收 |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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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首部地方电力法规《广东省供用电条例》将于7月1日正式施行。该条例明确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供电企业对非居民用户采取停止供电措施强制其履行相关行政决定(6月27日新华社)。

这些年来,在拆迁、拆违、环保执法等活动中,不少地方行政部门要求当地供电企业采取停电措施以配合执法。电力作为居民生活、企业生产的基本要素,一旦被停就为行政部门执法创造了有利条件。但行政部门要求“配合”停电,却让供电企业承受违约风险,损害了供电企业利益。

供电企业与用电户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当供电企业为配合执法停电,就单方面违反了供电合同,有可能被用电户起诉,此前就有相关案例。所以《广东省供用电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随意要求停电以配合执法,是对供电合同乃至合同法的尊重,也给供电企业拒绝停电提供了依据。

实际上,我国行政强制法已经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可见,《广东省供用电条例》也符合这一法律精神。笔者希望,其他地方也出台类似规定,明确禁止行政部门随意要求供电企业“配合”执法。

当然,如果地方行政部门是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配合”停电,供电企业应该执行。比如供电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供电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对淘汰企业、关停企业或者环境违法企业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如果执法部门对这类企业执法,可以要求供电企业“配合”停电。

也就是说,《广东省供用电条例》禁止的是行政部门随意要求供电企业停电以配合执法。供电企业是否执行行政部门的决定,关键在于行政部门的要求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这实际上既约束了行政部门的行为,也最大化保障了供电企业的利益,比如减少了供电企业违约风险,有利于保障电费收入等。

尽管行政强制法早有规定,但过去很多地方行政部门并未依法办事,而是随意地要求供电、供水等企业“配合”执法。这虽然有助于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但损害了某些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供电企业的利益。另外,这也让某些行政执法部门养成了不好的习惯,比如执法过度依赖于停电停水。

可以说,《广东省供用电条例》把行政部门随意要求的权力关进了法制的笼子。这对于维护行政强制法的公信力、保障行政执法对象和供电企业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不过,仅从供电方面限制行政权力似乎不够,还应该从供水、供气等制度层面也合理限制行政权力以保障有关各方的权益。

但需要指出的是,某些基层行政部门是否遵守《广东省供用电条例》规定,以及某些地方供电企业是否有勇气拒绝行政部门的随意要求还有待观察。这是因为供电企业在地方生存,离不开相关部门的支持,假如对相关部门的随意停电要求置之不理,可能在今后的工作中会有某些麻烦。

所以,出台该条例不容易,落实条例更不易。不过,该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要求供电企业停止供电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希望该罚则对行政部门有所震慑。(丰收)

编辑:梁霄

关键词:停电 配合 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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