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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规范宗教团体管理的探索

2017年06月28日 14:44 | 作者:山西省太原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杨桦 | 来源:中央统战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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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团结、联系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桥梁和纽带。随着宗教政策法律法规日益完善,宗教团体的工作内容由宏观的协助党和政府贯彻宗教政策法规,细化为依法开展教务活动、作为申请主体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对本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等具体工作。这种工作内容的转变对加强宗教团体的规范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近年来,山西省太原市积极引导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自我管理能力,不断探索宗教团体的规范管理工作。

太原市的宗教团体管理工作现状

帮助宗教团体加强组织建设

宗教团体的组织建设是宗教团体能否发挥作用的基本保证。宗教团体组织建设的加强,保证了太原市各宗教团体能组织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将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认定等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并积极开展佛道教讲经说法、伊斯兰教新编卧尔兹演讲、基督教神学思想建设、天主教民主办教研讨等活动,发挥好联系广大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为各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作出自己的实践。

提高宗教团体服务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能力

《宗教事务条例》标志着我国的宗教事务开始进入依法管理轨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和教职人员的认定备案等工作对宗教团体提出了新的服务要求。针对因教派矛盾、小团体利益和个人矛盾等原因,宗教团体负责人在教职人员认定和场所登记等过程中不真实、客观,引发了部分信教群众和宗教教职人员的不满的情况,宗教事务部门着力引导宗教团体树立大局意识,对涉及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自身利益相关的身份认定、场所申请等服务项目建立工作机制,规范审核程序,努力做到公开透明。以此提高在广大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中的公信力,也使这些服务性工作成为提升宗教团体凝聚力的重要途径。

建立人才培养规划

宗教团体的特殊性要求其在承担社会责任的同时,必须具有宗教的神圣性。宗教团体的领导人不仅要有行政管理能力,还需有较高的宗教学识和深厚的信教群众基础,才能发挥其领导和化解本宗教内部矛盾的能力。多年来,尽管宗教事务部门在宗教团体后备人才培养方面十分重视,也通过各种途径为各宗教团体培养了一批中青年教职人员,但领导人才严重缺乏仍是困扰宗教工作的难题。对此,太原宗教事务部门建立了《太原市宗教界人才培养规划》,通过建立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考核制度、讲经讲道交流活动、中青年教职人员培训等途径,促使宗教团体内部形成人才发育机制,并建立不同年龄、不同层次人才的数据库,坚持在工作中发现和使用人才。目前,随着相关工作的逐步推进,人才数据库将在3年内形成,为太原市将来的宗教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帮助宗教团体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针对宗教团体独立开展工作能力不强的问题,宗教事务部门帮助宗教团体加强内部规范管理,各宗教团体在对人事、财务、培训等工作建章立制的同时,完善教务、公益慈善、文化交流等组织架构并明确责任分工。同时,对各专委会完成工作的情况建立目标考核机制,每半年进行一次中期考核,年终进行综合考核,促使其提高自我管理。

引导宗教团体发挥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监督指导作用

宗教活动场所在筹备设立期间主要靠当地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组织建设,场所成立后内部管理事务上基本独立,宗教团体对其影响力有限,出现监督指导工作不畅的问题。对此,宗教事务部门要求宗教团体改变工作作风,发挥协调作用,在对宗教活动场所自主管理权利尊重的同时,侧重于教务指导和监督,通过慈善公益、文化交流、培训学习等各种活动引导各场所加强规范管理和教风建设,依法开展活动。

探索加强宗教团体规范管理

宗教团体是信教群众的联合组织,是信教群众参与公共事务的社会实体,是政府对社会宗教事务进行依法管理的重要依托和主要对象。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重要时期,宗教团体建设中也不可避免地出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这些问题包括管理渠道纵向不畅、宗教法规不够完善、宗教团体负责人影响力不够、宗教团体作用发挥不够等。因此,宗教团体的规范管理还应在以下几方面予以加强。

加强顶层设计,完善宗教法制建设。按照法治理念和法治方式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前提是有法可依。目前,太原市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主要法律政策依据是国家《宗教事务条例》和《山西省宗教事务条例》及相关文件,规定比较原则,尚无具体的实施细则,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需要。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方面,理顺管理体制,政府的归政府、团体的归团体、社会的归社会,实现政府宗教职能部门行政管理手段和行政职能的转变,真正发挥出政府在宗教团体管理和发展中的作用。

加大力度,维护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宗教团体房产地产是其自养经费的主要来源,也是广大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政府在处理涉及宗教团体房产事件的过程中,未能做到“维稳与维权”并重,而是维稳重于维权,导致团体对政府有一定的成见,影响了团体作用的发挥。因此,要切实维护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大力支持宗教团体搞好自养,通过为宗教团体办实事、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等措施,使宗教界真切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及温暖,从而进一步增强对党和政府的向心力,这对于坚持独立自办,抵御渗透有重要意义。

以年轻教职人员为重点,进一步提高教育培养工作的质量。应本着“团结巩固老一辈,培养教育新一代”的原则,把年轻教职人员作为今后教育培养工作的重点。国家层面要指导宗教院校全面贯彻党的有关宗教院校办学的方针政策,克服片面重神学、轻政治思想教学的倾向,切实加强政治思想教学,提高教学质量。同时,要重视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学院在宗教界人士教育培养中的作用,按层次、按步骤、多渠道地对中青年教职人员进行教育和培养,不断把年轻教职人员充实到各宗教团体中,有效解决当前教职人员青黄不接的难题,确保宗教团体领导权牢牢掌握在爱国爱教的宗教界人士手中。

重视并帮助宗教团体解决实际困难。各级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特别是分管工作领导要研究爱国宗教团体力量建设问题,做团结教育工作,和宗教界人士交朋友;财政上要给予爱国力量一定的帮助支持,切实为他们做实事,办好事,解难事。爱国宗教团体力量建设能否搞好,宗教关系能否和谐,关键在党委。实践证明,凡是党委高度重视,积极开展工作的,爱国力量建设就能健康稳定发展,爱国团体就更能发挥好桥梁纽带的作用。

(作者:杨桦 单位:山西省太原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编辑:李晨阳

关键词:宗教团体 管理 教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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