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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眼女教师不只需要一张“资格证”

2017年06月30日 18:36 | 作者:张西流 | 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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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右眼义眼无眼球” 导致体检不合格,做了8年多幼儿园老师的王丽(化名)无法通过教师资格认证。王丽于是将浙江金华市教育局、义乌市教育局起诉到法院。金华市婺城区法院一审判决撤销金华市教育局和义乌市教育局作出的决定。近日,金华市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6月29日《北京青年报》)

单眼女教师王丽身残志坚,已从事幼教工作多年,并希望取得教师资格认证,提高自己的工作地位和工资待遇。然而,当地教育部门以“体检不合格、五官不端正、不适合从事教学工作”等为理由,作出对王丽不予认定教师资格决定,令人心寒。可以说,这是包含残疾歧视、外貌歧视的一种就业歧视。其告赢当地教育局,也是残疾人权益的一次胜利,具有样本意义。

然而,单眼女教师告赢教育局,难解残疾人就业困境。残疾人就业难度大,固然与自身条件有关,与大的社会环境有关,但是,社会上对残疾人的歧视,也是造成残疾人就业困难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一些就业服务机构,没有为残疾人就业创造良好的无障碍环境,限制了残疾人获得就业服务的机会;许多用人单位以没有无障碍设施为由,拒绝招聘和录用残疾人;特别是,一些用人单位无任何理由,直接拒绝招聘和录用残疾人。单眼女教师无法通过教师资格认证,便是一个例证。

歧视残疾人就业现象,虽有一定的社会根源,但最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现有法律对残疾人保护,还存有许多不够完善的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过于笼统。比如,《劳动法》仅保护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就业者,在招聘环节缺少可操作性的保护应聘者的规定,而且没有明确劳动者不得因残疾而受歧视。又如,《残疾人保障法》没有对歧视者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没有对歧视受害人的法律救济做出规定。再如,《残疾人就业条例》也只是原则性地重申了“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的规定,没有明确惩戒措施。

可见,包括单眼女教师在内的残疾人,需要的不只是一张就业“资格证”,更需要消除对残疾人的就业歧视。首先,要健全反残疾歧视法律制度,在《就业促进法》中,对有关残疾歧视的问题做出全面、科学、系统的规定。比如,明确受歧视者的法律救济途径,加大对受歧视者的法律救济力度;明确歧视者的法律责任,增加歧视残疾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同时,国家必须要采取切实措施,建立健全制度,帮助残疾人就业。比如,政府应敦促企业为残疾员工的工作和生活,创造人性化、安全和方便的服务空间;要落实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积极为残疾员工排忧解难。更重要的是,政府、部门和企业关心残疾人,残疾人也要竭尽全力自强不息,在这个温暖的社会大家庭里积极面对人生,相互学习,努力工作,用智慧和力量释放价值,回报社会。(张西流)

编辑:梁霄

关键词:单眼 女教师 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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