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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转型升级中推进劳动者素质提升

全国政协“重视去产能过程中职工就业再就业问题”双周协商座谈会发言摘登(下)

2017年07月10日 14:46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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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锦绣控股集团董事局主席管飞:
为再就业培训立法

去产能是去掉落后产能、低效产能及其他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产能。在这个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将使部分职工失去原有的工作机会。而安置、就业及再就业是去产能企业员工分流的三个方向。安置重在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需求,就业侧重为法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愿望的人提供可以获取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工作;再就业强调职工通过再就业培训,职业技能及综合素质得到提高,可以从事之前不能胜任的工作,是更高层次的就业。

没有再就业培训等再教育环节,员工很难胜任新工作,尤其是从落后产能过渡到先进产能。再就业培训立法是再就业培训稳定、长远发展的根本保证,是构建劳动者终身再就业培训体系的法律保障。

但是,我国再就业培训相关法律的现状是:缺乏系统性,有关再就业培训法律条文散见于《劳动法》、《职业教育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文件;缺乏操作性,再就业培训法律法规偏重指导性,其条款中鼓励、引导性词语偏多,强制性要求较少;针对性不强,例如没有针对农民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立法;滞后社会发展,核心法律《职业教育法》颁布于1996年。

对此,建议出台专门的《再就业培训法》,并修订《职业教育法》相关规定:明确再就业培训过程中各实施主体的法律关系;明确经费来源、使用与分配,并与培训质量挂钩;构建再就业培训体系,明确培训类型、对象及实施主体;构建职业技能资格体系、规范技能训练。

编辑:刘小源

关键词:职工 企业 安置 资金 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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