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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务进医院”亟须立法明确

2017年07月14日 15:16 | 作者:汪昌莲 | 来源: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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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频发的医闹事件,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三部门发通知,明确提出公安机关应当在有条件的二级以上医院设立警务室并配备相应警力,警务室民警应当每天带领医院安保队伍在重点时段、重点区域进行巡查,及时查处违法犯罪,维护医院正常治安秩序。(7月13日《北京晨报》)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对公共场所界定为: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其他公共场所。可见,医院不在其列,仅属于内部安保单位,治安防范能力比较脆弱,一旦发生伤医、医闹事件,很难得到公安机关的及时处置,严重威胁着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因此,无论是从维护正常医疗服务秩序,保障医生安全和患者权益的角度出发,还是从维护公共安全的大局考量,国家三部门要求二级以上医院需设立警务室并配备相应警力,即“警务进医院”,十分必要。

医院等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公共医疗服务,属于开放性的公共场所,应该不存在异议。不要因为医院纳入了事业单位序列,就否定其公共场所的属性。在医院里,人员来往频繁,身份关系复杂;特别是,医生与患者“零距离”接触,稍有不慎,医患之间就可能会发生“磨擦”,轻则产生医疗纠纷,重则引发暴力伤医事件。可见,医院不仅是公共场所,而且是安全风险较高的公共场所。

鉴于此,早在2010年7月,沈阳市26名有丰富经验的属地公安机关、派出所负责人,被聘任为8家省级医院和18家市级医院的安保工作副院长,指导医院开展治安防范工作;一些医院引入了警务力量,配备了专职警察和保安,并配置了系列武器。2012年3月,东莞市出台规定,医院保卫室可配钢叉、催泪剂等攻击性装备应对“医闹”。2016年6月30日,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九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方案》中特别明确,公安机关要选派优秀民警和辅警进驻医疗机构,必要时依法使用武器、警械。

可见,要求“警务进医院”,亟须立法予以明确。目前,中国医生的社会地位处于全世界较低水平,暴力伤医也已达到史上最为严峻的时刻。因此,将医院纳入治安管理,设立医院警务室,不能满足于有关部门的文件要求和口头重申,更不能止于一些地方的“自选动作”;应将医院等医疗机构,列入《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界定的公共场所,依法进行治安管理。同时,制订《医疗机构治安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规定公安部门有权预防医疗机构里的犯罪,恢复正常的医疗秩序。特别是,应将医院等医疗机构,列为特殊行业,进行重点盯防,对于暴力伤医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坚决、快速予以处置和打击。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医院 警务进医院 明确 公共场所 亟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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