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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野生猕猴,“非遗”幌子难为违法打掩护

2017年07月20日 09:26 | 作者:姚遥 | 来源: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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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尊重传统文化,但以冠冕堂皇的借口来行违法之事,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容忍。

据新京报报道,去年底四川成都警方破获的收购、贩卖野生猕猴案件,有了新动态。河南新野猕猴艺术协会曾致函成都市森林公安局,称新野猴戏属河南省非遗项目,希望对涉事四名耍猴艺人从宽、从轻处理。7月19日,该协会会长张俊然回应,“事先掌握信息有误,不清楚涉案人员购买野生猕猴的违法情形。”

2014年,4名河南新野耍猴艺人,因为对所携带的6只猕猴有饲养证但没有运输证,在黑龙江表演时,被警方刑事拘留,并被法院认定犯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事件引起关于政府部门执法保护野生动物和传统非遗项目之间冲突的讨论。

据一些专家表示,如今的耍猴避免使用野生动物,更多采用已有猕猴进行繁殖驯养。从来源上来说,耍猴艺人获得的猕猴应是合法的,未触犯非法猎捕和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

四川这次破获的案件性质与上次大不相同,部分嫌疑人虽然属于新野猕猴艺术协会会员,但“耍猴”只是一个幌子,用以“对付”相关部门的检查。事实上,这是一个分工严密的猎捕、运输、贩卖猕猴的犯罪链条:有人从四川凉山州猎捕野生猕猴,有人收购后带回成都,步步衔接紧密,经过层层转卖,最终抵达河南新野。一只所谓“标准猴”的价格,也从收购时的1400元变成2000元,最终变成5000元。

不仅如此,嫌疑人还随身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方便转运过程中以耍猴为借口逃避公安机关的检查。

新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猎捕野生动物主要用于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等情况,取消了最早版本法律中用于驯养繁殖的部分。在实践中,我们也早经过了需要猎捕野生动物用于驯养的阶段。现实中确有需要野生动物时,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因而,几乎没有任何理由可以为这起违法行为开脱。

在这起以“耍猴”为掩护的贩卖野生猕猴案件中,当地猕猴艺术协会起初没看到涉案人违法事实,就以“非遗项目”为理由,致函公安要求对其从宽、从轻处理。尽管这可能跟掌握信息有误有关,但致函方式确实不妥,非但有干预司法之嫌,还可能遭“打脸”。这或许也是个教训:要警惕假借非遗艺术之名的违法交易,并彻查业内还有多少类似的违法行为。

耍猴作为传统项目,只要尽到不虐猴等责任,就该被呵护并尊重。但以冠冕堂皇的借口来行违法之事,不可容忍。当几名嫌疑人在“耍猴”的掩护下“戏法”时,该依法严惩就得依法严惩,以维护法规尊严。(姚遥)

编辑:梁霄

关键词:野生 猕猴 非遗 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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