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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夺命恶犬”亟待套上法律笼头

2017年07月20日 15:00 | 作者:斯涵涵 | 来源: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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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0日下午,32岁女子龙某过马路时被狗咬伤脚踝,大家都以为只要及时注射狂犬疫苗就可以,没想到,事情的发展让人难以接受。龙某按照医嘱,及时注射了狂犬疫苗,但7月17日,她被初步诊断为狂犬病。18日凌晨龙某因抢救无效死亡。(7月19日华商报)

被狗咬伤,也注射了狂犬疫苗,年轻的妈妈龙某依然死于狂犬病呼吸衰竭。这让很多人很意外,医生解释说,龙某的狂犬疫苗注射的是很及时的,而出现意外的可能性较多——咬人的野狗身体内狂犬病病毒数量多,致病力强,或狗咬伤伤口很深导致伤口处理不彻底;、或患者个人的机体免疫状况低下等都可能导致疫苗失去效力。总之,注射狂犬疫苗只是一种事后补救措施,而恶犬咬人才是夺命元凶。

狂犬病很凶险,一旦确诊为狂犬病,死亡率是百分之百,只是发作时间长短不一。龙某是在过马路时被无人牵引的狗咬伤,可能是遇上了野狗或者是疯狗,狗本身身体内病毒含量就很高。所以发病较快,可怜她8岁的女儿还在盼着妈妈回家,不知道妈妈已与她阴阳两隔。

让其他市民担心的是,这只狗极可能是条被抛弃的流浪狗,如果这只狗还活着,就是一只名副其实的“疯狗”,存在非常大的安全隐患,应该赶快找到并妥善处理,切勿伤及更多的人。

事实上,恶犬伤人事件屡见报端。2013年5月,遵义老人晨练遭遇猎犬撕咬丧命,2014年10月,安徽固镇两名小学生遭三条恶犬袭击致一死一伤……各地类似悲剧不断出现。实际上,对于大型犬伤人,治安管理处罚法早有相关处罚规定,但因为监管乏力、追责不力,往往让人觉得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就可了事,也才使一些人得寸进尺,无所顾忌。很多地方均曾出台一些禁养、限养政策,但现有处罚力度对于遏制狗咬人现象威慑力极其有限,尤其是有些人一时兴起想养狗,养了一段时间又嫌麻烦,但是又不知道怎么处理狗,于是选择遗弃。这些被遗弃的狗就变成了满街乱窜的流浪狗,恶犬一次次撕咬法律和人权。

面对惨烈的伤人事件,各方都应该反思,当恶犬严重威胁到人们生命安全之时,完善滞后的法律法规,严厉追究饲养人的法律责任,迫在眉睫。政府有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义务,也应成为无主流浪狗伤人的责任兜底者。在发生此类动物伤人甚至致人死亡的情况下,一方面应建立救助体系,为伤者或死者家属提供经济救助;另一方面应从内部进行责任问责,倒逼责任主体承担管理、提醒义务,最大限度地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

我们常常说,狗是人类的朋友,而事实上,饲养动物并不是一己之私,可以任意而为。狗链的松紧之间,牵涉到公共环境卫生和他人的喜怒哀乐甚至是命运转折,处理好狗与人的关系,也是一个社会法制、文明、人性等多方面的综合反应。依法追究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的刑事责任,用法律的威慑力督促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以尽到该尽的管理责任,才能有效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同时我们也要强化民众的道德文明意识。尊重生命与遵循道德、遵守法律是相辅相成的,我们善待自然界的一切生灵,更不能“滥伤”同类。我们要对小动物常怀悲悯之心,更要尊重同类的生命,这是理当遵守的人伦共识和生命道德。对于那些蔑视道德蔑视法律的疯狂之举,法律应该给予严惩,给“夺命恶犬”套上法律笼头,如此才能明晰私人爱好与公共利益的界限,以及对法律和生命的无上敬畏。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法律 夺命恶犬 套上 笼头 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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