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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法有据”是基本法治思维

2017年07月21日 15:28 | 作者:丁建庭 |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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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闯红灯”是交通治理的一大难题。日前,江西吉安市青原交警“放大招”:让闯红灯者手持喇叭高喊100遍“我不再闯红灯”作为处罚。这一特殊处罚措施引发广大网友热议,不少人认为这是“高招”“妙招”,“值得全国推广”,但真的经得起法律推敲吗?

放眼全国乃至全世界,青原交警的做法都称得上是开先河之举。这些年,针对闯红灯这一痼疾,许多地方交警部门都曾下重拳整治。其中,比较常见的方法有罚款、让闯红灯者维护交通秩序、向闯红灯者所在单位通报、在交通路口曝光闯红灯者信息。回过头来看,许多举措刚刚出现时,也曾引起舆论轰动,也被认为是“高招”“妙招”,短期效果也是立竿见影。不过,一段时间过后,大多不了了之,许多行人和非机动车又恢复了闯红灯的不良习惯。之所以如此,除了因为闯红灯的积习太深,大概也是运动式治理可以预见的结果。这一次,手持喇叭高喊100遍“我不再闯红灯”,又会怎样?据青原交警介绍,“成效还是非常大的,他们看到后会受到影响,自觉往斑马线走,不希望在这儿罚站”。姑且不谈这场整治行动能持续多久,也不谈受惩罚者是否心甘情愿,但有必要先谈谈处罚的法律依据问题。

“于法有据”是基本法治思维,是依法行政的首要要求。法律是否赋予了青原交警罚站和高喊100遍的处罚权力?翻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可能涉及闯红灯处罚的法律法规,在相关处罚条款中并没有这样或类似的规定,同时也没有留下如此自由裁量的空间。即便是在率先拥有地方立法权的深圳,《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也只是在罚款之外,增加了“交通警察可以安排其协助维护交通秩序后,给予口头警告,免予罚款处罚”的规定。由此便不难理解,为什么“向闯红灯者所在单位通报”“在交通路口曝光闯红灯者信息”这样的处罚曾引发不小的法律争议。同样不难理解的是,青原交警的做法为什么此前没有其他地方尝试?难道是别的地方压根就没有想到?恐怕更多是因为于法无据,没有其他地方敢于饮下这碗“头啖汤”。

再来谈谈处罚本身。不知道青原交警是不是借鉴了过去小学老师的常用做法?曾几何时,“罚站、高喊认错、重复抄写”被当作惩戒学生的杀手锏,而现在,这些方法早已经不提倡了,而且越来越少用了。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容易伤害学生的自尊心。被青原交警要求手持喇叭高喊100遍“我不再闯红灯”,他们的自尊心会不会受到伤害?答案不得而知,但负面影响总是有的。再想想如果你喊的声音不大,还会被当众调侃“是不是没有吃饱饭”,并被摄像机镜头记录下来在电视台播放,这是不是对人格尊严的一种侵犯?几年前,某地因为让维护交通秩序的闯红灯者戴上绿帽子、穿上绿马甲,便被许多人质疑是对人格尊严的侵犯。相比之下,青原交警的做法可能更甚。这样做确实能以儆效尤,发挥震慑作用,但也会对闯红灯者的人格尊严造成伤害,其骨子里透露出的仍是背离法治和文明方向的示众文化。

法律虽然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却能最大化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对于公民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但对于手握公权力的机构来说,法无授权不可为。这应是最基本的法治信仰。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闯红灯 交警 处罚 法治 原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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