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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降低刑责年龄 争议在持续

2017年07月25日 09:36 | 作者:章正 |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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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引入“恶意补足年龄”来震慑这些孩子

刘宏艳的观点,得到了坐在身边的王家娟老师的支持。王家娟是全国人大代表,是辽宁省辽阳市的一位高中老师,已经当了26年的班主任。

在普法的时候,王家娟曾经问过一些学生:“你做错了事该怎么办?”“找我爸,找我妈摆平。”有孩子回答,这让她有些失望。

从2013年开始,王家娟一直关注青少年犯罪情况。她举例,在一个学校,有学生组织成“青龙帮”“虎头会”的“帮派”,成员基本上是富二代。一次,“青龙帮”成员到“虎头会”成员的寝室,把对方打得头破血流。王家娟得知后找到学校了解情况,学校却回答“没事,学生就破了点皮”。学校也没有给公安机关报案,双方就私了了。

“媒体每年报道校园欺凌事件只是冰山一角,《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到今天已经有26年了,为什么我们国家的青少年还屡屡受到侵害?就因为《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一个‘软法’,只有修《刑法》才能硬起来。”带着东北口音的王家娟说出自己的观点。

“我今年提出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提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她给出的理由是:“(很多孩子认为)我是未成年人,你能把我怎么的?对他们从轻处罚甚至是免责,就等同放纵他们犯罪。”

《刑法》第十七条对刑事责任年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王家娟提出建议,对于12~14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在这个年龄范围内累犯的话,应该取消刑事豁免权,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一种观点是“恶意补足年龄”。在一些西方国家,对于10岁和10岁以上不满14岁的人制定了特殊规则。这些人年龄小,被推定为无实施犯罪行为的能力,但是,如果证明某个儿童“对危害行为有辨别能力”,即了解行为是错误却还有意为之,就可反驳这一推定,属于“恶意补足年龄”。

王家娟进一步建议,有一些案件性质非常轻微,出于保护未成年人可以采用不起诉的方式。未成年人保护,不应该盲目地反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而是对特别恶意的犯罪采用“恶意补足年龄”,震慑住这些孩子。

反对:不降低“刑责年龄”不等于“放羊”

“我理解大家降低刑事犯罪年龄的心情,看到个案我们会有情绪,但是立法还是要理性。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教授宋英辉回应这个问题,他并不主张降低14周岁这一刑事责任年龄。

宋英辉直言,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多数还是由家庭和社会环境造成的。如果这些孩子换一个环境就是很好的孩子,所以随意降低年龄,把家庭和社会的责任让未成年人自己承担就有点不公平了。

从医学角度,他也给出理由,有大量的医学证明,真正成熟的人是在20~26岁之间,所以未成年人情绪控制和行为控制的能力跟成年人不一样,有时候控制不了自己。另外,他的认知能力不足,这种情况下简单的加重刑罚解决不了根本问题。

他最担心,未成年人出现问题之后,社会对他们的干预方式是非专业的,简单用处罚方式对待这些孩子,他们的人格形成、再融入社会和正常人际关系交往都可能会形成障碍,甚至会形成反社会的倾向。

“社会为此付出的后续代价会更多,所以各个国家不太强调简单的刑罚处罚!”他说。

有很多人关心,不降低14周岁的刑事责任年龄,是不是意味着没有其他办法?

“恰恰我们要补足这块儿,不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给他定罪,不是不管他。”他认为,如果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教育矫正体系,民众对降低责任年龄的呼声也不会这么高,管束的时间可以更长,比如定罪3年,管束时间可能达到5年或者6年甚至更长时间,直到把他矫正好为止。

道理很简单,少年案件与成年人案件相比,处理起来的差别太大了。作为学者,宋英辉还注意到,有的犯罪小孩儿抓了放,放了抓,一直解决不了根本问题。他强调,处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机构一定要专业,比如应探讨是否设立专门的少年警务机构。

宋英辉提出:“要知道,一个国家的司法体系中没有少年法庭、未成年人检察机构、少年警务,就像一个国家的医院没有儿科一样。”

他警告称,如果机构不专业,光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仅不能有效控制犯罪,而且可能制造出更多严重犯罪行为,办案效果有时候会相反。

宋英辉还观察到一个现象,北京的检察机关做了统计,在学校,违法犯罪的孩子劝退率在60%,劝退之后的复学率是23%。劝退之后大部分孩子不能上学,那么问题就来了,这样下去他们的重复犯罪率就会越高。要知道,学校是教育人的地方,不能一味把学生劝退或者开除,实在管不了的孩子,可以进入专门学校或者其他机构,但不能轻易推到社会上,一推了之。

编辑:李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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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年龄 未成年人 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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