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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建立健全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2017年07月26日 10:55 | 作者:马彦铭 | 来源:河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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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意见要求,以公民身份证号码制度为基础,建立健全覆盖全面、稳定唯一的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推动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工作,完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库,实现个人信用信息资源的统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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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提出,探索研究个人信用记录、信用归集和信用应用等标准规范,逐步建立健全法规政策体系,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以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生物安全、产品质量、税收缴纳、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劳动保障、工程建设、金融服务、知识产权、司法诉讼、电子商务、志愿服务等领域为重点,以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律师、教师、医师、执业药师、评估师、税务师、注册消防工程师、会计审计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认证人员、金融从业人员、导游等职业人群为主要对象,各地各部门要加快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记录形成机制,及时归集有关人员在相关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实现及时动态更新。

省有关部门要加快建立和完善本部门、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实现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对接。各地各部门按照自身工作职责,结合监管和服务对象实际,研究制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明确分类标准,健全奖惩措施。探索依据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构建分类管理和诚信积分管理机制。建立健全个人信用“红黑名单”制度,明确“红黑名单”产生的标准、程序及应用规则,依法依规规范发布行为,完善“红黑名单”退出机制。

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发掘本地本行业的守信典型,每年树立一批守规则、讲诚信的典型个人,充分发挥诚信典型示范带动作用。探索实行行政审批便利措施,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于恶意逃废债务、非法集资、电信诈骗、网络欺诈、严重交通违法、不依法诚信纳税等严重失信个人,各地各部门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对法院已经判决生效、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出境、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三星级以上宾馆以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信用 建立健全 制度 公民 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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