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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盛德:新起点上的非遗保护

2017年08月08日 09:16 | 作者:马盛德 |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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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保护的工作概况

近年来,我国在非遗保护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细数这些工作,我觉得还是需要简要概括一下。

首先,有几个重要的数字值得我们关注。一是,国家非遗资源普查得出的87万个非遗信息,这使我国首次对自己的文化资源有了一个数字概念。二是,入选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三个类别的项目,其中“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是31项,“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是7项,急需保护实际上是处于濒危的项目,还有一类是“优秀实践名册”,我国有1个,那就是福建的提线木偶后续人才培养计划。目前,中国是入选项目最多的国家。国务院公布了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目录共1372项;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共13087项;文化部公布了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1986人;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14928名;设立了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21个,分布在17个省份,其中11个是在少数民族地区,还建立了国家级非遗的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100个。截止到2016年,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投入到非遗保护累计48亿多元;文化部和发展改革委共同开展的非遗保护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共216个;国务院设立了“文化遗产日”,大家都知道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是中国的“文化遗产日”,从今年开始也将名称调整为“文化和自然遗产日”。三是,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非遗的保护走到了一个依法保护、法治轨道的进程中,这是一个质的转变。截至2016年底,全国有24个省份通过了非遗保护条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全面进入了依法保护的轨道。

其次,除了上述几组数字外,近10年来非常突出的就是国家建立了一套符合国家非遗情况和非遗自身特点的保护制度和保护方式方法,这是探索实践非常重要的收获。保护制度方面,首先是建立名录的保护制度,分为四级名录: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和县级;名录保护制度是按照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要求,缔约国在本领土的遗产要建立清单(《公约》叫清单),我国根据本国的特点建立名录保护制度。非遗法里明确规定建立国家级和省级名录保护制度,地市级没有特别的明确,但是目前基本的做法是,四级名录制度在各地的探索下基本形成。尤其像浙江的非遗保护就做得比较好,四级名录制度非常完善。

有了名录以后,就要认定每个名录的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人也分为四级。特别说明的是“代表性”三个字,联合国叫“代表作”,我国叫“代表性”,也就是说,不是每个名录都能到国家级、省级,它一定是申报的这个项目具有代表性,如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等价值。而代表性传承人也是在整个众多的传承人里面是最优秀的,技艺是最高超的,在某一地区最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如,山东泰安皮影的代表性传承人范正安先生,他就是一个在皮影戏里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级传承人。

再次,在非遗保护的方式上,被广泛应用和认可的有四种:抢救性保护、生产性保护、整体性保护、立法保护。抢救性保护,是对濒危遗产和年事已高、年老体弱的传承人开展的一种抢救性保护,这是一项非常紧急的工作。用科技手段,如摄像、摄影、文字、图片等方式把这种技艺记录下来,最后整合为一个大数据,给予数字化保护。生产性保护,是在2006年的时候提出来的,上述十大类别中不是所有的项目都适合生产性保护,只是把传统的技艺、民间美术和中医药的药物炮制技艺,这三大类别划归在生产性保护的范围里。因为这些项目本身就有生产属性、商品属性和市场属性,保护的方式就是让它在生产实践流通当中得到保护,得到发展,但前提和底线必须是核心的工艺流程和手工制作而非机械化制造。整体性保护,是非遗保护从单一的项目性保护转向与孕育项目相关的自然和人文生态的整体性保护领域。随着保护工作的深入,我国在非遗保护的探索实践中发现对单一的遗产项目进行保护是不够的,这种遗产它之所以能够存活,一定是跟遗产所生存的、依存的自然和人文环境密切相关。这一保护理念是根据中国的特点、遗产的规律提出的一个创造性举措。立法保护,法治是社会文明的标志,非遗保护一定要进入法治化的轨道,所以有了非遗法,国际层面有《公约》,它是一个约束性的文件,要加入并成为《公约》的缔约国就必须要遵守《公约》的基本原则,拥护《公约》提倡的基本保护理念。

最后,非遗保护的机构和队伍基本建立起来,31个省份都成立了省级的非遗保护中心,国家级非遗保护中心也早就设立,20多个省份还设立了非遗处等。

国家对于非遗保护,还设立了非遗专项和几十个专家组成的非遗保护专家委员会,体现了国家对非遗保护工作的重视。除此之外,把传统的节日纳入国家的假日体系,除了每年的遗产日以外,中秋、清明、端午开始有了假日,营造了一个社会氛围。每年的遗产日也会举办各种各样的活动,集中展示丰富多彩的遗产文化。

非遗保护是一项国际性的工作,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也是我国非遗保护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入《公约》本身就标志着我们要融入到这个开放的世界里去。再加上文化遗产的共性特点,这是整个人类的活动,需要全世界人民的共同努力。

综合以上,我认为我国的非遗保护有两个显著特点:第一,从政府主导的角度建立了符合中国国情和遗产特点的保护制度和体系。以上的这些保护工作被人们总结为非遗保护的中国实践和中国经验。第二,从全民文化觉醒的角度,在国内也掀起了非遗保护的热潮,可见,非遗保护工作是一次重大的文化自觉,这一点实属来之不易。

编辑:位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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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非遗 保护 资源 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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