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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宗教工作70年:开创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新局面

2017年08月11日 10:00 | 来源:中国民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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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宗教工作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长期任务。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必须在爱国主义的旗帜下,以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为目标,充分调动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性、创造性,以此依靠和团结全体人民共同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内蒙古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信仰并存的地区,做好宗教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内蒙古自治区成立70年来,以乌兰夫为代表的各届领导立足内蒙古的区域特点和民族特色,分析和总结了内蒙古对待宗教问题的经验与教训,提出了一系列贯彻党的宗教政策的正确举措,积累了丰富的宗教工作经验,开创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新局面。

多宗教和谐共存、共同发展的成功经验

在内蒙古自治区的不同地域和不同民族之间,宗教信仰状况有着一定的差异。在70年来的发展历程中,内蒙古逐渐形成了多民族、多宗教和谐共存、共同发展的格局,其中积累了如下成功经验:第一,选择了正确的发展道路。16世纪至上世纪初期,蒙古族全民信仰藏传佛教,藏传佛教的影响几乎涵盖了内蒙古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思想、生活等各个方面,宗教上层人士成为当地社会重要的政治力量。1947年5月,我国第一个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内蒙古自治区成立,马列主义、社会主义理论在草原地区得到传播与实践。乌兰夫等革命先驱从内蒙古的实际出发,对藏传佛教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并积极开展内蒙古藏传佛教的社会管理工作。上世纪50年代,乌兰夫在总结此项工作的阶段性成果时曾说:“目前内蒙古牧区的喇嘛已经有70%至80%的人在不同程度上参加上了劳动生产,纷纷要求走社会主义道路,不少人已经加入了合作社,他们当中的先进分子,有的已被选为合作社主任,并且已经做出显著的成绩。”在整个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中,内蒙古的宗教工作紧紧围绕巩固新民主主义国家的大局来开展,正确处理了宗教与社会形态变迁、时代进步的关系,得到了广大宗教界人士的拥护、支持与配合,促进了宗教工作的平稳过渡,促进了民族团结和生产发展。第二,推动了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内蒙古自治区成立之后,随着农区土地改革和牧区民主改革运动的进行,以及喇嘛庙仓的封建特权的废除,广大农民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梦想,广大牧民有了自己的草场和家畜,绝大多数喇嘛成为了自食其力的劳动者,翻身的农牧民成为社会财富的支配者、社会事务的管理者、政治决策的参与者,成为国家的主人。据统计,自1951年至1958年,全自治区500多座寺庙中,有100多座寺庙建立了喇嘛文化学校,其他寺庙也都建立了识字班、夜校等学习组织,参加文化学习的喇嘛达1万余人,在50岁以下的喇嘛中扫除了约80%的文盲,其中半数以上的喇嘛达到了高小以上文化程度。一些少年喇嘛被送进公办学校学习,有些人上了大学,甚至出国留学,成为了大学教授、著名医师和科技专家,为内蒙古的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第三,信教群体成为维护边疆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经过半个世纪的改造和发展,内蒙古的信徒结构、宗教信仰分布状况都发生了变化,但从来没有因为教义不合而发生过大规模群体事件,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之间也都彼此宽容、和谐共处,总体呈现出多元宗教和谐共存、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近年来,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展文化旅游政策的鼓励下,各地的寺庙、道观、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通过积极发展旅游业实现了自给自足,为地方经济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对今后开展宗教工作的借鉴意义

当前,面对国际环境复杂化及宗教信仰多元化的社会现实,有必要从内蒙古自治区70年来积累的宗教事务管理经验中汲取智慧,为今后更好地开展宗教工作提供借鉴意义:

第一,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做好宗教工作的政治保障。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即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乌兰夫在处理宗教事务中强调讲政治、讲政策、讲策略,这就是宗教工作方针的先声。他要求在工作中全面理解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时说:“我们反复地向他们(喇嘛)宣传党的政策,讲明信教不信教都有自由,信哪一种教都可以;但是必须拥护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走社会主义道路,任何人都不能以信教为借口,破坏社会主义。”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全面认识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将长期存在的客观现实,全面认识宗教问题同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等方面因素相交织的复杂状况,全面认识宗教因素在人民内部矛盾中的特殊地位,努力探索掌握宗教自身的规律,不断提高宗教工作水平。

第二,做好信教群众工作是宗教工作的根本任务。从根本上讲,正确对待宗教问题,就是正确对待群众的问题。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要大力加强广大信教和不信教群众的团结,把他们的力量凝聚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目标上。在具体工作中,乌兰夫就曾提倡因势利导、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乌兰夫说过:“我们应当采取说服教育的方式,争取年幼的喇嘛求学,将来参加有益于社会的工作。对于一般喇嘛,则要教育他们为民族事业服务。”针对不同的阶层、不同的特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采取一刀切的行政干预方法,照顾大多数信众的根本利益,这样可以争取和团结更多的宗教人士参与建设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

第三,加强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是做好宗教工作的组织保障。乌兰夫曾指出:“我们的政策基本上是团结喇嘛下层群众,争取喇嘛上层人士,逐步引导他们按党的宗教政策办事。”内蒙古各级宗教事务部门也应该继承和发扬这些正确的工作方针,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社会进步的政治高度,适应复杂多变的国内外新形势,加强和改善党对各项宗教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宗教工作的领导机制、协调机制和工作机制,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切实加强基层政府对宗教事务部门的建设,统筹做好各项宗教工作,努力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上取得新突破,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上取得新成效。宗教领域的问题错综复杂,能否处理妥当关键在于全面提高党政干部特别是统战工作部门、宗教事务部门的党政领导干部处理宗教问题的能力。因此,要加强对宗教工作干部的学习教育培训,努力建立一支适应新形势下宗教事务管理工作的要求以及具有很强的政治和大局意识、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丰富的宗教专业知识、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的宗教工作干部队伍。

第四,加强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是做好宗教工作的基础性工作。做好宗教工作,关键是做好人的工作。大力培养党和政府可以信赖和依靠的教职人员队伍,是各级宗教事务部门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为构建和谐社会作贡献的关键环节。内蒙古设立了自治区佛教学校、天主教神学哲学院、基督教义工培训班3所宗教学校,培养了一大批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诣、品德上能够服众的宗教教职人员。各级政府以及相关部门还根据各自宗教的实际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有重点地对教职人员进行培训教育。通过举办培训班、学习会、组织考察等形式,保证了培训教育的涵盖面。通过培训教育,内蒙古宗教界普遍学习党的宗教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维护法律尊严,接受各级政府管理;自觉维护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自觉维护人民利益,促进祖国繁荣;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反对一切分裂国家的渗透活动。

第五,建章立制是做好宗教工作的法律保障。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宗教事务部门必须以《宪法》为核心,以《宗教事务条例》为主体,参照《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宗教院校设立办法》《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多项配套规章,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实施办法》等地方性规章,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确保宗教活动规范有序进行。要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加强宗教工作,全面落实宗教事务条例,着力提高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能力,努力开创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新局面,切实做好新世纪新阶段的宗教工作。

(作者陶克套系内蒙古自治区社科院哲学与宗教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编辑:李晨阳

关键词:宗教 工作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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