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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8岁不能独处须有可执行性

2017年08月14日 15:30 | 作者:杨玉龙 | 来源: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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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于父母监护不到位,未成年人游泳溺水、坠楼等意外事件时有发生。目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面向社会各界征集意见。修订草案规定——禁止未满八周岁未成年人独处。(据8月12日《南国早报》)

道理都懂,关键是如何将这样的规定落到实处,谁又去监督落实,发生事故后,谁又能按照法律条文较真,去追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同时,何为“独处”也会存在争议,比如,孩子与家长距离多远、单独一人时间多长算“独处”?并且一些状况下,家长并不认为孩子是在“独处”,这就涉及独处的界定问题。

“禁止未成年人独处”见于立法是好事一桩,这也意味着保护和关爱未成年人,不仅仅停留在社会道德范畴,于家庭而言,更是一种法定的监护责任。同时,唯有法律“长牙齿”,也才能约束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行为。如,即使未满8周岁独处,没有造成危险或是伤害的后果,也属于追责范围。这个“牙齿”如何长出来并发力,更需要配套政策和措施的跟进。

事实上,保护未成年人是一道社会综合考题。监护人的尽心尽力至关重要。但是总有些个案,因家庭经济条件,或者突发家庭变故等,造成未成年得不到有效保护等。这就要与之配套的社会福利及救助体系的健全来纾解,比如,社会机构、组织等协作、托管平台的搭建等等。唯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构建起未成年人安全监护网。

当然,相应的法律知识普及也须即时跟进。毕竟,法的强制规范和督促,有利于家长更自觉地履行自己的监护义务;但首要的是家长知法懂法,才能守法,而这未尝不是法律具有可执行性的前提条件。总之,“未满8周岁不能独处”这一善法下的良治更加重要,否则不具有可执行性,就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就会沦为纸上谈兵。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独处 未满 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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