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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侵害儿童心理救助不能缺位

2017年08月21日 11:13 | 作者:张维 |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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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存在的失职父母或监护人监护资格转移的瓶颈问题,已然被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2014年印发的文件及此后的相关实践所打破。然而远离了“危险家庭”的未成年人,他们的生活如何安置,是我们必须继续关注的。

在民政部统计出来的69起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中,有29例案件中的未成年人由政府或基层自治组织来安置,占比逾四成。其中,25例指定民政部门或其下属的救助站和福利院担任监护人,4例由当地村(居)委会担任监护人,12例最终由当地福利院或救助站承担实际抚养和照料。

24省市已有撤销监护权案例

2014年12月,民政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激活了“撤销监护权”法律条款。《意见》第一次明确了依法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的条件,细化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监护侵害行为标准,明确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诉讼程序,为政府部门、群团组织、社会各界依法提出监护权转移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作出裁判提供了明确的操作依据和判断标准。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意见》为推进构建以“家庭监护干预”为核心,以支持性监护指导、补充性监护干预、替代性照料抚育等保护服务为主要内容的新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

此后,对于“别人家的家务事”,政府和外界也能理直气壮地予以“干预”。据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未成年人保护处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全国至少已有69起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

全国多数地区已有实践,东部地区案例较多。根据资料整理,全国至少有24个省(市)已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的实践,其中撤销监护权案例较多的省份有江苏、浙江、广东、山东、四川等。

在已发生的案例中,提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申请主体包括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其他监护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村(居)委会,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福利机构、共青团等,其中,民政部门或其下属的救助保护机构和福利机构提出申请的数量较多。

蚌埠首判“异地撤销监护权”

在这些案例中,随着经验的积累,其中不乏更有利于未成年人保护的探索之举。

就在今年6月2日,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法院作出裁决:支持申请人蚌埠市救助管理站的申请,撤销湖南省道县村民何某夫妇对女儿妞妞(化名)的监护权,这是全国首例异地撤销监护权的案例。

年仅8岁的妞妞,被亲生父母以每年5万元的租金“出租”给某盗窃团伙,被犯罪嫌疑人何某莲带往四处行窃。2016年6月23日在郑州被抓获,妞妞则因是未成年人被送到蚌埠市救助管理站。经比对DNA后,何某莲被排除了其自称是妞妞母亲的说法,确认何某夫妇才是妞妞的亲生父母。但不幸的是,平日里,何某夫妇对妞妞不闻不问,并在公安机关多次电话传唤其到蚌埠认领孩子的情况下,仍予以拒绝。

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法院依法作出撤销妞妞父母监护权的判决。这一案件释放出积极信号,即“异地撤销监护”将成为保护流浪儿童权益有效途径。据了解,在过去,受到家长及近亲属不良对待的“流浪儿童”,民政救助部门发现他们后,往往先将其转到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由其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不利于程序开展与案件审理,容易致儿童反复流浪现象出现。

编辑:李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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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救助 监护 撤销 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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