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声·政情>解读 解读

五问“集体租赁住房”:配套金融体制要跟上

2017年08月31日 10:27 | 来源:新京报
分享到: 

三问:投资渠道可行吗?

从政策上看,投资审批环节打通了;但从融资渠道上看却未必行得通。

为什么?因为《方案》规定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是“租赁住房”,只租不售,因此房屋所有权没有流通性,不能成为抵押物;加之“不得转租”,使用权也没有流通性。当所有权和使用权都被冻结时,连“商品”都算不上,因此没有抵押贷款融资的可能。

尽管住房具有使用价值和现金收益,未来租金收益可以进行质押贷款融资,但这只是在法理上成立,实际上未必行得通。

我们算笔账:据2016年国家统计局数据,北京住房租售比平均为1:662,即52年租金可以收回房屋总价。假设在集体土地上建设住房成本降低一半,租赁价格不变,大约26年租金可收回成本,若加上利息约为40年。若以租金质押融资,意味着房屋业主——村集体在40年内无任何净收入,期间所有租金收入都要先归银行。而银行也不划算,40年后才能收回本息。在13个试点城市中,租售比最高的厦门,租金收回投资年限约为45年;最低的成都也要22年。这样的贷款产品,银行是没有兴趣研发的。

如果靠股权融资呢?虽然该方法被《方案》明文认可,但由于住房产品缺乏交换价值,取得现金收益能力低,本身缺乏对合作者的吸引力,实际上却可能连股权合作都谈不成。缺乏融资渠道的结果,是只能依靠集体自有资金进行建设,如此一来,开发恐怕是有心无力。

四问:谁来开发建设住房?

目前的村集体——即使是相对发达的村集体——自身也缺乏大规模开发建设能力,多数集体要做也只能与开发商合作,采取类PPP模式(村集体相当于政府,代表全体村民公共利益)。

不过,如果采取股权合作开发,则存在几个制度性障碍:一是集体土地评估没有公认方法,如北京六环一带开发进展缓慢的主要原因,就是集体土地估值偏高,削弱了投资吸引力;二是如果村集体以土地入股,企业以现金入股,村集体一般要求控股,这就可能出现同股不同权问题;三是作价入股的年限没有说明;四是土地作价入股近期收益无望,农民权益全在未来,这种情况下要不要设置保底分红也很敏感:不分,农民没有积极性,分则投资人财务风险大。

五问:试点住房能否提供给新市民?

由于融资问题,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租赁房的数量暂时不会太多,各城市的本市户籍居民中的各群体需求尚有巨大缺口,因此给新市民优先分配希望渺茫。

比如,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的优先分配群体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及创业人员。纵览全国各城市,不管有无明确规定分配顺序,通过摇号分配公共产品性质租赁住房是普遍现象,因此公共租赁住房仍处饥饿状态。在低收入群体的刚性需求得到满足之前,各地恐怕很难顾上新市民的相对弹性需求。

不过,尽管我们分析了《方案》的相对不足之处,但此项改革具有划时代意义不容抹杀。基于此,笔者愿提出几条意见以供参见:

首先,此项改革涉及我国土地、金融体制,牵一发而动全身,必须有相应配套改革,尤其是针对性的金融产品要跟上。

其次,针对目前的试点城市还要具体选点,先以少数具体试点为起点,选点宜小不宜大,由易到难稳健推进。

另外,要优先选择土地成本较低的地方进行试点,防止摊子铺得太大,以致风险难控。

最后,为解决房源分配,可以尝试将租赁住房进行企业福利分房:哪家企业参与开发则可取得一定数量的定向分配住房,此举既可吸引高端人才,又鼓励了社会资本进入,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融资难与需求旺盛间的矛盾。

本文无意给这项重大利好政策泼冷水,指出问题意在针对部分观点的过度解读进行纠偏。虽然政策还有很多问题亟待破解,机制措施尚未成熟,但这给试点城市留下了巨大创新空间,也为我国城镇化战略转型留下充分想象空间,值得我们继续期待。

编辑:李敏杰

01 02

关键词:集体 住房 土地

更多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