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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深井救人”不能止于感动

2017年09月04日 15:19 | 作者:郭元鹏 | 来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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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在9月2日早上九点左右,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下桥梓口村村民老孟带着自己一岁八个月的外孙去附近一个游乐场看骆驼,途中经过一段野外路段时,其外孙掉入一口口径约脸盆大小的机井。下午19:35,小孩被成功救出!(9月3日《人民日报》)

用了10个小时的时间,用了几十名工人的汗水,用了十多台大型救援设备,孩子终于从深井里被救了上来。为了营救一个小生命,很多人付出了巨大的努力。这带给我们很多感动。然而,仅此而已吗?这样的感动有点廉价。不是说参与救援的人不值得我们感激,而是说这样的“深井救人”是不是可以避免?

孩子落入的是一处“野外的深井”,这个深井有50米深,孩子被卡在了13米深的地方。假如说,孩子不是幸运地被卡在了13米深的地方,而是直接落入了底部,他还能不能是幸运的?假如不是救援措施得力,他还能不能是幸运的?没有一个人能给出一个肯定答案。因为不是每一个落入深井的孩子都能是命大的,也不是每一次救援都能是及时的。

这口“野外的深井”,媒体并没有说它是干啥用的。但是有一点是需要关注的,不管这个深井属于谁,不管这个深井是干啥的,其都是一个“安全漏洞”。一处深井,能让人在途经的时候落入其中,说明井口的设计是存在问题的。这些危险的“野外的深井”,为何不能设置危险警示牌?为何不能设计“突出地面的井口”?为何不能建造“安全房屋”,将深井锁在房子里,使用时再打开大门?

“深井吃人”这类悲剧是很多的。有的是建筑工地的废弃基桩,有的是农业灌溉的废弃机井,有的是城市设施“丢了井盖”的地下管网的入口。这些“危险的深井”都需要到位的管理。正在使用的,要确保安全;已经废弃的,需要及时填埋;造成了危害的,需要追究管理部门、使用部门、遗弃部门的责任。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深井 感动 深井救人 孩子 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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