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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底明年初产生省市县三级监察委

2017年11月01日 14:16 | 作者:刘卫兵 |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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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10月31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继续审议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电子商务法草案等,首次审议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船舶吨税法草案等,审议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等。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将在人代会上产生

据新华社电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10月31日审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

京晋浙试点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

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作了关于草案的说明。他指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党中央决定进行的一项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举措。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和2016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作出的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改革试点工作,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探索积累了成功经验。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

各地试点方案与京晋浙基本一致

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大举措,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的必然要求,是在总结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和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现实需要。在今年底明年初召开的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上产生监察委员会,有利于使监察体制改革与地方人大换届工作紧密衔接,必将推动改革持续深入,实现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为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草案对监察委员会的设立及其产生、监察对象及监察委员会的职权和措施、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等事项作出规定,与2016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基本一致。

为在各地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制,草案规定:“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和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

将实现对所有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为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草案规定:“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同时,决定草案规定了监察委员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等职责和可以采取的相关措施。

设立监察委员会,整合原行政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的相关职能,涉及到有关法律的适用问题,据此,决定草案对行政监察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条款的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作出了规定。此外,为使全国各地区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保证试点工作积极稳妥、依法有序推进,草案还对各地区、各部门做好试点工作提出了要求。

农村土地承包法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拟入法

进城落户不得以退出承包权作为条件

新京报讯 (记者王姝)农村土地经营权如何入股,抵押担保融资?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拟对上述农村土地改革的焦点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并明确提出“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于2003年开始实施,本次修法是施行14年以来的首次大修。

首次明确“三权分置”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作草案说明时表示,从农业农村的现实情况看,随着富余劳动力转移到城镇就业,各类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大量涌现,土地流转面积不断扩大,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水平不断提升,呈现“家庭承包、多元经营”格局。“三权分置”(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的又一重大制度创新。目前,农村已有30%以上的承包农户在流转承包地,流转面积4.79亿亩。为此,草案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流转中分为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后,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方的土地承包权不变。

此系现行法律首次对农村土地“三权分置”作出具体明确规定。

刘振伟称,草案保留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土地集体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是承包地处于未流转状态的一组权利,是两权分离;土地集体所有权与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是承包地处于流转状态的一组权利,是三权分置。

弃耕抛荒超三年收回承包权

“三权分置”后,如何保证农地用途不会改变?此系农村土地改革的一个重点问题。

对此,草案规定,承包方连续两年以上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用于土地耕作,连续三年以上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依法定程序收回承包地,重新发包。

土地经营权可融资担保、入股

刘振伟表示,赋予第三方经营主体土地经营权,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草案规定,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三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后可以再流转。

此前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都可以向金融机构抵押担保融资。据此,草案提出,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第三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

对于“土地经营权入股”,草案只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提出“承包方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和农业产业化经营”。

进城落户不得以退出承包权作为条件

如何维护进城务工和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此系本次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的一项重要内容。刘振伟表示,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提出,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为此,草案删除了现行法律中关于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的规定。

刘振伟称,鉴于城乡人口结构的变革是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现阶段农民进城务工、落户的情况也十分复杂,草案规定,维护进城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是否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农民选择而不代替农民选择。承包方全家迁入城镇落户,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支持引导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让土地承包权益。

编辑:李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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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土地 草案 电子商务 承包 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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