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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规范经济犯罪案件办理 涉案财物不得超权限查封
中新网客户端北京12月20日电(记者 汤琪)利用手机、互联网等实施的经济犯罪如何避免管辖争议?涉案财物管理如何更规范?哪些情形应当及时撤案?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修订印发了《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对经济犯罪案立案侦查等过程中的诸多问题进行了明确。
规定适用哪些经济犯罪案?
——“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
近年来在中国,经济犯罪形势越发复杂严峻,诸如非法集资、传销、互联网金融等领域的犯罪手段不断升级,社会危害性极大。在此背景下,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对十多年前出台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订,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记者注意到,此次新规共计10章、80条,其中新增45条,修订35条,合并7条,删除2条,分为“总则”“管辖”“立案、撤案”等章节,在法律效力上更具有刚性和权威。
其中,规定第76条明确,本规定所称的“经济犯罪案件”,主要是指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管辖的各种刑事案件,但以资助方式实施的帮助恐怖活动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另外,本规定所称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是指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利益受损人数众多、可能影响社会秩序稳定的经济犯罪案件,包括但不限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等犯罪。
如何避免执法不规范、执法过错?
——严禁无证据情况下,查封涉案财物或拘留嫌疑人
为了使案件在立案审查过程中尽量避免事实或线索不明现象,决定是否立案审查非常关键,但如果迟迟无法立案,又可能错失最佳侦查时间。
规定第15条明确,“公安机关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动投案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并在7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疑难、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特别重大、疑难、复杂或者跨区域性的线索,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再延长30日。”
另外,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或者书面通知立案的,应当在指定期限以内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通知立案的,应当在15日以内立案侦查。
编辑:周佳佳
关键词:官方规范 经济犯罪案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