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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杭州保姆纵火案”因管辖权异议休庭

2017年12月22日 14:47 | 作者:董碧水 |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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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6·22杭州保姆纵火案”。然而,开庭仅半个小时,就因被告辩护律师的抗议、退庭而休庭。

上午9时,该案在杭州中院第二法庭准时开庭。庭审开始后,依法庭程序,审判长依次宣读法庭出庭人员组成,核对被告人、公诉人、辩护人身份,在询问被告人、辩护人是否申请回避时,被告人莫焕晶的辩护律师党琳山以“已要求指定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外的法院异地管辖”为由,要求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停止审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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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律师退庭而休庭

党琳山称,本案是一起放火案,但应当将起火的原因、报警的经过、灭火的经过调查清楚;而调查清楚这些事实,必须向当时灭火现场的消防部队指挥人员、第一批进入火场的消防员收集证据。但现有案卷显示,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并没有向上述人员收集证据,在参与灭火的84名消防部队人员中,只收集了两名消防员的证言,而且这两名消防员不是第一批进入火场的。

党琳山称,为尽可能还原案件真相,他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其中包括进入灭火现场的消防指挥员和第一批进入火场的消防员,但对其提出的要求38名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法庭在11月2日召开的庭前会议中全部予以驳回。也因此,他认为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不合适”。

党琳山在庭上还称,他在今年11月8日向最高人民法院邮寄了请最高人民法院对“莫焕晶放火、盗窃案”指定管辖的申请,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浙江省以外的法院审理。并在11月20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告知了此申请,要求杭州中院在最高人民法院没有明确答复之前不要安排开庭。

党琳山称,到目前为止,他没有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他认为,在没有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之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强行开庭是违法的。

法庭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具有对本案的管辖权。但在四次释明、回绝后,党琳山仍不愿继续庭审程序。

在未取得合议庭同意的情况下,9时26分,党琳山离开法庭。临走时,还叮嘱莫焕晶:“不要回答法庭上任何问题。”

法庭认为,辩护人党琳山无视法庭纪律,未经同意,擅自离庭,视作拒绝继续为莫焕晶辩护,并宣布休庭。

编辑:李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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