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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错免责需避错纠错补位

2018年02月01日 16:19 | 作者:汪昌莲 |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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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最早的个别县市先行先试,到部分州市出台规定、案例逐渐积累、研究制定省级制度性文件,云南省探索建立完善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制度已近两年。如何遏制“为官不为”苗头,避免少数干部“为了不出错,宁可不干活”?请看云南的探索(1月31日《人民日报》)。

事实上,设立容错免责机制主要是针对领导干部而言的。容错免责机制的根本目的就是鼓励领导干部大胆创新和探索,免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如果创新和探索的效果不好甚至造成一定损失,只要程序符合规定,领导干部未谋私利,就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比如,云南省澄江县对9名被处分的科级干部,实行容错免责,之前的过错并不会影响他们当年的年终考核和未来的提拔。可见,设立容错免责机制,允许干部在改革中犯一些错误,体现了从制度上保护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热情的初衷,值得各地一试。

长期以来,有些领导干部在管理和服务的过程中,抱有“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少干事就少犯错,少犯错就是好人”等消极观念,主要表现在“四不”,即不学习、不思考、不改革、不创新,或者是思想上守旧抱缺、不思发展、占着岗位不作为,只做和尚不撞钟。试想,如果我们的领导干部在思想和行动上都如此消极,党和国家的各项事业该如何发展和进步?要发展就要实践,就要摸着石头过河。在探索的过程中,犯错是在所难免的。通过容错免责机制为领导干部提供多一重保障,激励领导干部大胆地闯、大胆地试,才能保证领头羊不至于成为替罪羊。

值得注意的是,实施容错免责机制,须避免这一机制沦为个别领导干部独断专行、谋求私利的挡箭牌。这就必须在建立容错免责机制的基础上,配套建立公开透明的决策、执行和评价体系,以此避免某些领导干部把犯小错当成家常便饭,要么小错不断,要么铸成大错。某种意义上,仅允许干部试错还不够,还要让其在总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主动避错和纠错。

换言之,推行容错免责机制,还需避错、纠错来补位。为了保证领导干部的决策正确,就必须让决策过程开放、透明,让更多人出谋划策,进而保证决策的全面性和科学性。把有关的改革方案和创新内容公布于众,让群众知情、参与、监督、献计献策,通过严格的专家论证、群众听证、组织认真审议,才能尽可能地避免决策失误,才能保证领导干部少犯错误,各项改革顺利推进。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容错 免责 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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