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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思美等驻粤委员:加快构建和完善“营改增”后地方税体系

2018年03月05日 20:31 | 作者:林仪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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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网北京3月5日电(记者 林仪)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地方税体系面临全面重构,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体系需进一步完善的呼声越来越高。温思美等10位住粤全国政协委员提交了《关于加快构建和完善“营改增”后地方税体系的建议》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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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指出,目前,中央和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存在不清晰的问题。“部分中央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如跨区域污染防治、跨流域大江大河治理;部分属于地方财政事权由中央管辖,如区域性的基础性建设等。”

中央税与地方税划分不够统一,共享税比重偏高。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共享税比重由53%提高到69%,地方税占比由21.7%下降到6%。营改增后,地方已无大的主体税种,所剩税种分散且增长潜力较小,普遍存在收入不稳、税源分散、征管难度大、征收成本高等问题,不利于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可持续增长。此外,税收结构不尽合理,对部分行业的依赖度偏高;税权集中在中央,地方利用税收手段促进发展、培育税源的力度较弱。

为此,提案建议首先着力解决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这一最根本问题,适当强化中央财政事权。可在交通运输、科技、环保等领域,适当增加中央事权,减少共同事权;在基本公共服务、医疗教育等领域,改变以往按东中西部地区分档的做法,可以常住人口的人均支出水平确定中央分担比例。

其次,推进税制改革,加快地方税体系建设。建议将个人所得税下放作为地方主体税种;适当下放地方税权,允许地方开征特色税种。

第三,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收入分享比例,保障地方财政平稳运行。在地方主体税种成型并具有良好成长性之前,维持增值税分享比例不变;在具体税种划分上适当提高部分共享税地方分成比例。如中央与地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分成调整为五五分成。


编辑:王慧文

关键词:地方税体系 营改增 温思美 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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