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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刚委员: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增加特殊性保护区允许必要的人类活动内容

2018年03月05日 22:07 | 作者:胡京春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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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网北京3月5日电(记者 胡京春)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修订,增加了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限制和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被称为“最严厉”的保护自然环境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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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黑龙江省饶河东北黑蜂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傅刚认为,《条例》适合我国绝大部分的自然环境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区,但是,我国保护区类型千差万别,《条例》对特殊类型的保护区不但起不到保护作用,还一定程序上制约了保护区的发展。

傅刚介绍,“黑龙江饶河东北黑蜂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的主要对象是东北黑蜂及其赖以生存的蜜源植物,担负着向全国提供优良蜂种种王,改善我国养蜂生产种王结构、提高蜂农养蜂收益的任务,保护区覆盖饶河县全境。由于蜂种保护的特殊性,为防治东北黑蜂与异种蜂群杂交,保护区的区界划分是“空中保护界线”,没有土地权属之争,亦不影响区内人类生活、生产。

“目前的《条例》规定: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而东北黑蜂保护区的核心区必须有人类活动,这是全国蜂业专家的共识,也是东北黑蜂这一家养动物发展的客观要求。” 傅刚认为,根据这一特殊性,如果按照《条例》进行保护和管理,东北黑蜂将无法繁衍和保护,当地人们亦无法生活和生产。因此,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订和补充,傅刚建议,增加特殊性保护区相关条款,允许必要的人类生产生活活动;对具有特殊性的保护区,保护的同时,要兼顾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在不破坏和影响所保护的物种生存的前提下,允许开展能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活动。


编辑:李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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