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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西勤委员:明确业主大会民事法律主体资格

2018年03月06日 20:13 | 作者:宋啸峰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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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网北京3月6日电(记者 宋啸峰)物业管理涉及千家万户。物业管理“谁来管”?如何从根源上化解物业管理乱象?对此,黄西勤委员建议,要明确业主大会民事法律主体资格,推进业主大会法人登记。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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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的物业管理模式下,对业委会及物业公司的监督管理过分依赖行政管理,容易造成管理职能的越位、错位。“由于法律并未赋予业主团体法人资格,导致业主大会组织权责不对等,业委会成员也容易利用制度漏洞损害业主权益。”黄西勤表示,只有给予业主管理团体法人资格,才能将业主委员会纳入到法治管理的轨道,才能真正实现“业主自治”,让法律规范业主大会组织和业委会的运作,进一步明确业主大会组织、业委会、物业公司以及政府之间的法律关系。这也是有效化解物业管理矛盾纠纷、构建和谐家园的需要,更是激活市场机制,回归物业管理本质的需要。

她建议国家层面尽快通过修订相关法律,在立法中明确业主大会民事法律地位,同时希望从国家层面协调民政等部门推进业主大会登记管理,赋予业主团体民事法律主体资格。

“当前,我国物业管理(包括物业行业和业主组织的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一般是房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如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是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行政监管部门,也是物业服务企业的行政监管部门。”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性质完全不同,利益诉求各异,不宜由同一部门监管。“建议借鉴我国香港地区的做法,由民政部门作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行政监管部门。”黄西勤说。

编辑:吴静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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