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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降横祸的法律救济 本可不求诸“连坐”

2018年03月26日 17:15 | 作者:王琳 | 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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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在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观澜碧桂园小区,一名女婴被一只从天而降的苹果砸成重度颅脑损伤、创伤性休克。警方经DNA比对,确定扔苹果的人是24楼的一名女孩。这名女孩的父亲称,11岁的女儿向家里的宠物狗投食时,误将苹果从阳台扔下。

东莞警方动用科技的力量追查肇事者,给各地执法机关处理高空抛物做了一个良好的示范。在此之前,类似事件的处理,多诉诸司法。2001年,重庆市渝中区发生一起烟灰缸从天而降伤人案,法院判决有高空抛物嫌疑的22户居民分别赔偿原告损失;2014年6月,成都发生一起高空坠物案,构成嫌疑的124家商户分摊了15万元赔偿。

这些个案的背后,关联着高空坠物致损赔偿案的“连坐”法则。现行《侵权责任法》(2009年通过)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有媒体将“连坐”法则视为《侵权责任法》的首创,事实上,《民法通则》(1986年通过)早有类似规定。其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表述是,“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侵权责任法》只是在“高空坠物”之外又加上了 “高空抛物”,适用面更广了。

长期以来,理论界和实务界对高空坠物致损赔偿案的“连坐”法则争论不休。最典型的观点就是:闭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别人丢的物品砸伤了人,凭什么要全楼的住户承担责任?这分明是不尊重客观事实,也不遵守“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证据规则。但在力挺这一法则的学者看来,“连坐”的适用更多是出于对受害人进行救济的考虑;另一方面,也可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在日常生活中提高警惕,针对存在的风险防微杜渐,履行相应的保管、维护和注意义务。

既然这种观点最终在立法中成了多数意见,应当说它符合了多数人的立法期待。但它毕竟是一种最后的救济安排,而不是常态化的索赔规则。基于社会正义与司法公平,让侵权者负责、让过错者赔偿,才是解决高空抛物致损的第一追求。“连坐”法则给了被侵权人一个方便的索赔法门,但这并不是说有关部门就可以放弃追寻真相的努力。

感谢东莞警方在追查这起高空抛物肇事者上的努力,事实证明,在适用“连坐”这一最后的救济方式之前,被侵权人、警方,乃至加害人并非只能被动等待,将更多无辜者卷入赔偿讼案。遭遇天降横祸的被侵权人当然需要救济--最好是基于客观事实,能体现公平公正的救济。让侵权者担责,较之“连坐”其实更能体现对高空抛物行为的预防。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连坐 救济 高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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