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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钢:“新儿童”需要什么样的保护

2018年04月12日 15:54 | 作者:陈钢 | 来源:中国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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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浙江师范大学儿童研究院副研究员 陈钢

儿童保护是一项千头万绪的社会系统工程,当下我国儿童保护理念正在从“对”儿童向“有”儿童和“为”儿童进行转变。经由这种转变,儿童不再被当作研究的客体,而是研究的主体,研究过程也更加注重儿童的声音、视角与利益。在这股大潮影响之下,儿童保护理念也必然随着文化经济发展、价值观念变迁而产生新的发展趋势。

从传统保护转向虚拟保护

当今的儿童是虚拟世界的原住民,他们的成长、生活和学习早已嵌入虚拟世界当中。如何保护虚拟世界中的儿童,应该是我们亟待提上议事日程并探讨落实的新的工作重心。

儿童对虚拟技术的熟悉和熟练是实施虚拟世界儿童保护的有力基础和有利条件,作为网络世代的儿童对信息技术的熟悉程度并不比成人差,反而是相当数量的成人对虚拟世界缺乏应有的认识,因自身能力的限制而心有余力不足,缺乏正确保护儿童的“内功”。我们要通过对儿童运用网络虚拟技术基本能力的培养,体现出儿童保护参与主体的权力转移过程——从成人手中逐渐下放、归还给儿童。这一过程也将从侧面印证儿童保护工作的重心从文化传承者向文化受传者的转移。

从他者保护转向自我保护

传统的“保护主义”论及儿童保护时往往有个不言自明的出发点,那就是儿童的相对方——成人,儿童只不过是成人的陪衬或装饰品。传统观念往往认为,儿童是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需要成年人筑坝式的保护。

实际上,儿童的主体性参与才是儿童保护最重要的方法论原则,对儿童的保护很多时候是需要经由儿童自身来实现的。在成人对儿童进行他者保护时,儿童如果不赞同某一或某些特定的由家长所制定的保护规则,他们对成人的保护就会进行抵制,保护效果自然大打折扣。只有儿童的主动参与才能使保护更具有效性,成人应主动限制自己的权威,跳出成人话语霸权的势力圈,以儿童优先原则和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为旨归,进一步为儿童赋权,增强儿童的参与和责任意识,真正从儿童的角度去保护儿童的权利。

由平等保护转向倾斜保护

平等权既是儿童应获得的天赋权利,也是实现儿童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平等有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两种类型。形式平等要求人人平等,是一种道义上的平等。但仅有形式平等是不够的,因为在形式平等的旗帜下,弱势群体的弱势特质会被淹没在抽象的普遍人格之中,甚至会在现实的差别面前造成更广泛的实质不平等。对具有天然弱势倾向的儿童而言,单纯的形式平等保护不足以从根本上消除其弱势地位,对其保护需要采取特殊手段和倾斜措施。

国家和社会要特别着力巩固和完善儿童的倾斜保护,逐步提高儿童保护的基准,维护他们的应有权益,通过制度完善的同时也佐以严格执法加以巩固。尤其对于其中最少受惠的弱势儿童,如贫困地区儿童、少数民族儿童、盲童或聋哑儿童等,要格外进行倾斜保护。因为受语言、经济或者生理上的限制,这部分儿童更难充分享受应得的资源。为保障他们的各项权益,政府、学校和社会组织应保证他们接受保护的各种机会,为他们营造更为健康的成长环境。

保护个体和保护全体并重

就儿童权利而言,具有个体权利与集体权利的双重属性,享有主体包括个人及由个人所组成的特定群体。为了将儿童保护工作落到实处,我们要尊重现实中个体儿童的合法权益。保护儿童的社会责任有聚焦无疆界,每个儿童的权利都应得到法律的确认、保护与规范。要采取全纳式的儿童保护,使每位儿童都有平等的受保护机会。要关心每位儿童身心的健康成长,注重集体合作,反对歧视,促进所有儿童的积极参与,发挥他们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也就是说,不仅要最大化儿童的全部利益,还要最大化全部儿童的权益。每位儿童的权利都受到尊重,是保护儿童自由和自决的重要盾牌,也是儿童行使自由和个人自主权的必要条件。每位儿童作为一个平等主体,都不应当因为出身和地位的差别以及其他一些偶然性因素,而失去享有合法权益的机会。

编辑:位林惠

关键词:儿童 保护 成人 虚拟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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