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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被拘役者的“回家权”不应是新闻

2018年05月11日 15:58 | 作者:黄齐超 | 来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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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下午5点,在重庆市荣昌区看守所,两名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的服刑人员办理好相关手续,将荣昌区公安局下发的《准许拘役罪犯回家决定书》仔细叠好,小心翼翼地放进裤兜——这是他们“回家”期间的“身份证明”。(5月9日《重庆晨报》)

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服刑期间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两天。然而,因为审批麻烦,担心拘役犯不能按时回来,各地监狱管理部门对“回家权”态度暧昧,拘役人员的“回家权”被大打折,扣拘役罪犯“回家探望”在很多地方难以实现。

或许有人担心,看守所放拘役人员出狱出家,是否会如同烈马脱缰,放虎归山?其实,我们大可不必担忧。要知道,能享受“回家权”的拘役犯,必定是不是那些恶贯满盈、具有暴力倾向的罪犯,也不会是吸毒人员。再者,要想享受“回家权”,不是简单地申请,还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核,获得“回家探望权”的人员,肯定是改造表现好的服刑人员。因此,我们不必过于担心看守所放虎归山。

保障拘役罪犯的回家探望权,积极意义重大。首先,法律给予了刑拘人员可以回家探望的权利,如果我们不想方设法地促进、落实,那善政岂不成了纸上福利?岂不是成了有其名而无其实的空头支票?其次,满足了拘役罪犯的“回家权”,可以让他们在短暂的温馨的家庭氛围中感受到自由的珍贵,更加努力接受改造。最后,拘役人员享受“回家权”,也可以促进其他服刑人员,能起到正面激励效应。

刑拘人员也有为子女办理入学、探望生病父母、春节团圆、参加亲人婚礼等多种精神需求,这些是人之常情。很显然,让符合条件的刑拘人员“回家”,对于稳定在押人员的思想情绪,促进其遵守监规、监纪、认罪伏法,维护监管场所的安全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最重要的是,保障和落实拘役犯回家权体现了司法文明进步,有利于维护看守所监管秩序的稳定,有利于维护拘役犯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保障被拘役者“回家权”,这个真好!重庆市荣昌区检察院会同荣昌区公安局率先试点,制订了《荣昌区看守所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实施办法》,值得肯定。在笔者看来,如果试点成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之后,其他地方也可以借鉴,总之,我们希望允许拘役罪犯“回家”,以后不再是新闻。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拘役 回家权 保障 回家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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