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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立法 营造健康文明有序网络环境

全国政协“《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的制定”双周协商座谈会发言摘登

2018年05月15日 15:50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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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互联网快速发展对广大未成年人学习知识、休闲娱乐、社会交往都有重要积极作用,同时网络不良信息泛滥、网络游戏成瘾等问题也严重威胁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推进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立法、营造健康文明有序的网络环境势在必行。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涉及法律主体众多,各方的认识和诉求不完全一致。5月11日,全国政协召开双周协商座谈会,专门就此进行协商座谈。现将有关发言摘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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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十一日,十三届全国政协第二次双周协商座谈会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汪洋主持会议并讲话。 人民政协报记者 姜贵东 摄

全国政协副主席汪永清作主题发言

立法工作者需要平衡好政府监管和市场机制的关系,政府职能与企业权利的关系,家庭与社会的关系,短期效果与长效机制的关系,对此,提三点建议:

一、 明确不同性质法律规范的适用顺序。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行为主体众多,需要多种法律规范予以调整,并确定适用先后顺序,才能很好地引导行为、解决问题。按照民事法律规范调整优先的原则,在立法政策取向上,凡私法手段可以解决的,就不要采取公法手段;凡技术手段可以解决的,就尽量不用行政手段;凡家庭能够发挥作用的,就尽量不要企业、政府、社会来代替;凡企业能够做到的,就尽量不要揽在政府身上,政府应负起“立规矩、建标准、重监管、创环境”的责任。如果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立法所确定的制度,能够体现这样一些立法政策取向和法律规范的适用顺序,这项立法就有可能较好地处理不同利益主体的权利义务、职责权限的配置关系,使法律确定的制度目标一致且相互协调,这样制度才能发挥好整体功能。

二、 进一步加强基础性制度设计。进一步下大力气,研究并体现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特点和规律,确保立法质量,确保立法既瞻前顾后,又解决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基础性制度建设。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问题因互联网技术发展而起,因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立法可考虑建立以技术手段为基础,行政政策手段为补充的制度架构。这个架构中,有几项基础性制度建议予以重视:一是未成年人不能接触的不良信息和有害信息识别制度,为家长、企业、社会、政府部门提供明确的不良信息界定标准和有害的信息判断标准。二是专用设备设施供应制度。三是规定选择性宵禁制度和上网时间提醒制度。四是建立对家长的约束激励制度。五是建立提升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制度。

三、 构建科学合理的监管体系。条例的出台如果不能在监管体系上有明确规范和指引,最终也将难以落到实处。同时,未成年人保护又涉及多个政府部门的职责权限,建议在立法上合理设计一件事由一个部门管,或者一个部门牵头负责,多部门协同合作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在此基础上,还建议建立一个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工作机制,便于推动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会商研判、线索移交、执法协同,建立不良信息举报、社会组织和志愿者服务等公众参与机制,形成政府主导下的家庭、企业、学校、社会共同参与、协同共治的良性格局。

此外,在发挥政府部门监管作用的同时,还应高度重视专业社会组织的作用,让有心理学、信息技术、社工等背景的人参与其中,发现问题、提出方案。特别是在未成年人受到网络伤害时,能够及时提供帮助。

编辑:刘小源

关键词:未成年人 制度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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