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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治扎紧公共利益闸门

2018年05月18日 19:38 | 作者:张智全 |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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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黄永维在征收拆迁典型案例发布会上表示,人民法院审理征收拆迁类案件,要坚决防止公共利益扩大化。另据了解,最高法争取尽快出台有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司法解释,明晰司法实践中的难点、热点问题,统一裁判尺度,进一步明确补偿的范围、形式和标准,给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补偿(5月16日《北京青年报》)。

征收拆迁案件的审理既涉及公共利益,又涉及产权保护,需要在二者之间实现平衡,才能确保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然而在实践中,此类案件的处理往往不同程度地存在公共利益扩大化趋势。对此,《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明确指出,要完善土地、房屋等财产征收征用法律制度,合理界定征收征用适用的公共利益范围,不将公共利益扩大化,细化规范征收征用法定权限和程序。

在此背景下,最高法强调在此类案件的审理中,要坚决防止公共利益扩大化,并加快推进相关司法解释出台,是对以往过分强调公共利益至上而弱化产权保护不良做法的理性纠偏,彰显了用法治扎紧征收拆迁公共利益扩大化“闸门”的司法价值导向,其意义自不待言。

众所周知,征收拆迁具有鲜明的公共利益价值取向,需要私有利益在必要时做出适当让步,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共利益在征收拆迁中可以无限扩大。如果司法机关在审理征收拆迁案件中一味地强调公共利益而不惜牺牲私有利益,不仅有悖公平公正的法治原则,而且还会动摇公众对依法保护产权的法治信心。

有的地方在司法实践中不同程度存在审理征收拆迁案件时将公共利益扩大化倾向,这既有法官对立法精神把握不准的认知因素,又有相关裁判尺度没有统一的症结,而最关键的是对该类案件的审理缺乏完善的法律规范。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对征收拆迁公共利益的界定多为原则性规定,其对私有产权造成损害后的补偿范围、形式和标准都十分模糊,缺乏可供操作的实务性。法律客观存在的这些短板,必然导致司法审理的标准不统一。事实上,也正因如此,才导致了征收拆迁案件审理中产权保护不足的现象出现。因此,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用法治扎紧征收拆迁案件审理中的公共利益扩大化闸门,在征收拆迁案件日益多发的情况下,势在必行。

良法是善治的基本前提。对于事关公共利益和产权保护平衡兼顾的征收拆迁案件的审理来说,完善的法律制度不可或缺。最高法此番拟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统一裁判尺度、明确补偿范围和形式、标准等,有助于堵塞公共利益扩大化的漏洞,加强产权保护。

一言以蔽之,防止征收拆迁案件审理中公共利益扩大化的不良倾向,用法治扎紧其闸门是上善之策,最高法加快推进这方面司法解释出台的部署,契合了平衡公共利益与产权保护二者矛盾的现实需要,显然值得期待。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公共利益 征收 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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