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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空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另一重视角

2018年05月31日 09:06 | 作者:王东林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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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时期以来,因为有关文化空间与遗产保护的关系没有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造成有关物质文化遗产(文物、古迹、遗址等)的保护,虽然有一个“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规定,但是,并没有上升为“文化空间”的认识。“文化空间”的概念范畴,实际上要比遗产概念更深刻一些、更宽泛一些、也更立体一些。

“文化空间”也叫“文化场所”(CulturePlace),首先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而创造使用的一个专有名词,特指按照民间约定俗成的传统习惯,在固定的时间内举行各种民俗文化活动及仪式的特定场所,兼具时间性和空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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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空间”还有一个人类学视角的概念定义,即“文化空间”首先是一个文化性的物理空间或人化自然的空间,是一个特定的有形的文化场所;第二,这个特定的“文化场所”里面,有人类的活动或生活,有特定人群“在场”。在人类学意义上可以说,“有人在场的文化空间”才是完整意义的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或遗产是人类活动的呈现,是文化空间不可忽略的内容。

但因为长期以来相关方对“文化空间”认识上的局限,导致“文化空间”长期被人忽略,遭遇破坏几乎是一种司空见惯、习以为常的事。从这个视角来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保护工作,不应该仅仅局限于对相关建筑群、建筑风貌和传统城市肌理、界面、格局的保护,还应该充分关注名城、名镇的文化空间的保护问题,二者同等重要。前者属于名城、名镇物理空间的保护,后者属于特定人群的活动与生活(即非物质文化)的保护,合起来才是完整意义的“文化保护”。

文化是特定人群的生活样式。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应该像卡斯特地貌的溶洞中有水分滋养的“钟乳石”,是一种活着的、生长着的生命体。因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要特别注意改变两种错误倾向:一是“见物不见人”;二是“伪造风情”。比如说一些列入保护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当地政府和旅游投资企业为了解决资源的管理和经营问题,常常会采用买断或承租的方式,将“生活在其中的人”粗暴地挪移出去,导致“物是而人非”。不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基本上看不到原住民的生活。由于没有特定的人的“在场”,旅游参观者除了接触到一组特定建筑样式外,无法了解生活在其中的人的特定的生活样式,因而也就阻断了人们对于特定“文化模式”的认识。这样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实际上只剩下一副没有生命体征的躯壳,“蜗牛的房子虽在,蜗牛却已经出走了”。

当原住民的活动或生活被抽空后,打着保护旗号的经营者,紧接着便会按照自己的意图,或所谓设计机构的“创意”,人为地往这副“躯壳”里,注入一种与原本的文化空间迥然不同的东西,形成一种“被导演的或伪造的文化风情”,文化遗产的真实性荡然无存。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与开发中这两种流行的错误做法,最大的贻害是人为地割断了一座名城与名镇的历史和文化根脉,紊乱了人们的记忆,伪化了人们的乡愁,加速了一些文化活体尤其是非物质文化的死亡,使之过早地濒危成一种亟待挽救却又无济于事、无力回天的“文化遗产”,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的病态现象。从更大范围看,我们今天的城市村镇不仅在劲吹的“欧陆风”扫荡下,建筑风貌发生了几乎是脱胎换骨的变化,实际上由特定人群的生活所呈现出来的文化风情同样也流失了。文化危机不仅仅表现在信仰、价值等思想观念的层面,也表现在生活的各个层面。

“文化空间”理论深刻地揭示了遗产保护中特定物与非特定物、个别与一般、文物与环境、环境与人相互依存的复杂关系。“文化空间”保护,本质上还是一种“文化生态”的保护。建立了“文化空间”认识,我们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工作,才能由点及面,由物及人,由人及物,由古通今,真正体现出“文化保护”和“文化传承”的价值。

(作者系十一、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江西师范大学教授)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文化 保护 空间 历史文化 文化名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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