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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管理体制如何应对新变革

2018年06月11日 19:52 | 作者:朱玫 | 来源: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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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召开,会上进一步强调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全面启动,对生态环保等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领域要重点攻坚、抓好落实。根据公布的改革方案有关内容,生态环境部将统一承担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我国流域管理体制将再次面临新的变革。

全面梳理各部委水环境治理领域职能,重新解构,建梁立柱。从公布的相关方案分析,这次流域管理体制改革主要解决的应该是水环境治理领域长期存在的职责交叉、多头治理、权责脱节的“九龙治水”顽疾。所以这次改革不是简单的整合修补,是要重新解构,“建梁立柱”。因此,既要对原来分散在发改、国土、住建、水利、农业等多部委涉及流域管理和涉水的职能,也要对原环保部门涉及流域管理和涉水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的职能全面拆解细分,按照流域管理的需求,大刀阔斧,伤筋动骨,精心设计内部机构。

从国家层面看,既可以参考六大督察局的模式,按流域重新设立各个流域管理局,也可以统一在生态环境部下单设一个流域管理总局,内部再按流域细分。这两种设立方式各有千秋。笔者倾向于第一种方式,因为流域生态环境在现阶段还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需要集中精力花大力气去解决,而且各流域各有其鲜明的特点,也有分流域而治的长期积累的体制机制经验值得继承发扬革新。另外,有的流域管理机构位置应该调整到上游地区,从源头管理抓起,不能因设在下游而发生信息失灵、监管滞后等现象。

真正赋予流域管理机构统一的责权。这次改革,也是要确保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因此要把责权利统一赋予流域管理机构。一是制定统一的流域管理法规规章、统一的水(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分区、统一的水(环境)生态标准、统一的污染排放标准;二是制定并监督实施流域内相对统一的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和水安全等开发利用和保护总体规划;三是制定系统的涉及流域产业发展、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生态补偿等生态环境政策;四是负责流域内中央财政生态环境资金的分配和监督,组织开展流域内重大基础性科研课题的攻关和关键技术的应用研究;五是负责流域内重大、跨省的项目审批,协调省际间生态环境矛盾或纠纷,建设统一的流域管理大数据平台,统一制定并监督执行流域生态环境考核标准,统一负责对流域内河长制执行情况监督考核。

及时修订或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三定方案。《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机构编制法定化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保障,因此《决定》明确要求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在着手开展流域管理机构改革的同时,需着手考虑涉水的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甚至制定问题(比如,制定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法),将流域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等法定化,实现法定授权。及时制定生态环境部及内设流域机构的“三定方案”。这次“三定方案”跟以往比应该是一个增责扩职的过程,需实现流域生态环境管理的权责清单同“三定方案”规定充分衔接,规范和约束履职行为。

允许地方流域管理机构改革多元化。《决定》提出,赋予省级及以下机构更多自主权,上级机关要优化对基层的领导方式,既允许“一对多”,也允许“多对一”。各地现有的流域管理体制机制是在多年实践基础上逐渐形成的,比较典型的有珠江流域的平等协商模式,滇池、巢湖和辽河等流域的统一综合监管模式,太湖流域的统分结合模式等。各省市选择不同的流域管理模式一定程度上也是遵循了各地自然、社会和经济发展等不同阶段的规律性。因此,在地方流域管理体制改革中,应给予地方充分的自主选择权,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着眼长远,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因地制宜做出变革。

地方的改革不仅要解决“九龙治水”顽疾,还应着力解决两个双管的统筹:让管生产的管环保、管发展的管环保。可以先行深入一步,把涉及自然资源、发改、经信、水利等部门的规划、项目审批等权责统一到流域管理机构,率先实现多规合一,实现山水林田湖草、经济和生态环境的系统治理。

建立完善流域层面的多利益相关方参与的共治体系。近年来,各地公众参与流域治理确实有长足发展,但没有真正建立起一个多方合作的共治体系,还是以政府治理为主,企业治理更多的是被动行为,他们的想法被听到或采纳的概率并不理想。这次流域管理机构改革应认真研究如何搭建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包括上下级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企业、社会组织、公民等。让公众参与成为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让旁观者成为参与者,让破坏者成为建设者,构筑起一个政府、企业、公众三足鼎立的共治体系。同时,还需进一步加强流域内省市间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合作共治,从国外经验和国内已有实践看,这是一个趋势。通过共同协商的平等协议,兼顾各方利益,更能充分调动利益相关方的积极性。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流域 统一 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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