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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举措加强中医(专长)医师执业监督检查

2018年08月09日 15:54 | 作者:邓勇 | 来源:中国中医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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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0日开始实施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有利于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对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的开展,从而确保中医(专长)医师合法执业。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为促使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和执法人员进一步提升开展中医(专长)医师执业监督检查工作的业务能力,笔者现对中医(专长)医师执业监督检查的工作方法梳理如下。

中医(专长)医师执业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其一,对于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的医师,检查其是否按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其二,对于经注册后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检查其是否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其三,中医(专长)医师可以在其考核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执业,拟跨省执业的,应检查其是否经拟执业所在地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同意并注册。

因此,我们在针对中医(专长)医师执业监督检查时,应重点检查其执业范围与执业地点。具体做法如下:

首先,对中医(专长)医师执业注册的监督检查标准是按照考核专家认定的考核结论确定执业范围,包括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范围。中医(专长)医师应当在考核范围内进行执业注册,例如考核的是中医正骨,就只能注册中医正骨,不得超出考核范围进行注册和执业。中医(专长)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只提供中医药服务。

其次,对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范围的监督检查,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检查中医(专长)医师诊疗活动的开展情况,应查看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门诊日志、医学文书等,检查诊疗活动是否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

再次,在认定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违法行为构成要素方面,主要认定中医(专长)医师开展了执业活动,而且其开展的执业活动超出了注册的执业范围。调查取证的方法主要有现场检查并制作笔录和询问调查并制作笔录。

最后,对中医(专长)医师执业地点的监督检查,包括但不限于查看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应检查外省的中医(专长)医师是否经本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同意并进行执业注册。

在跨省违法执业行为构成要素的认定方面,主要认定外省中医(专长)医师已在本省开展了执业活动,但未取得本省所在地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同意并进行执业证书注册。

对加强监督检查的建议

在进一步加强对中医(专长)医师执业的监督检查方面,建议各级卫生行政执法部门从以下四个方面做起。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可操作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医师权利与义务的大法。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政府将医师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然而,随着我国各项改革步伐的加快,执业医师法在执行和落实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中医药不同于现代医学体系,难以用同一套法律法规进行监管。尽管中医药法和《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相继出台,但是它们的落实还可能存在着一些与实际不相适应的情况。应当结合实际对相关法律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出台相关配套措施,同时注意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增强可操作性。

规范监督执法行为,加强制度建设。制度化管理是做好各项许可监督工作的基础。要制定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许可的各项要求,规范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许可工作,拟定中医(专长)医师处罚事后监督管理规定,确定中医(专长)医师行政处罚信息市区互通程序,使监督管理工作更加规范有效。

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以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为主要内容的监督制度。卫生监督执法部门担负着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任。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全面、正确、有效地履行法律赋予卫生执法部门的职责,对于保持稳定和谐的公共卫生和医疗卫生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要重视执法效果,建立评估制度。在目前有限的人力、物力条件下,做好、做实日常监督执法工作。对每一项专项工作,从计划到组织落实,从预期目标到实际效果,都应进行评估。要建立本单位各部门间信息互通制度,并加强与政府其他部门的联系。

保障执法质量和效率,加强信息建设。要完善中医(专长)医师执业信息数据库,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现有信息系统的基础上,以省(市)为单位建立完整、动态的中医(专长)医师执业信息数据库。同时做好数据库的维护,使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许可信息、监督处罚信息及时互动、全面共享。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中医(专长)医师注册后变更执业情况的后续备案管理,通过中医(专长)医师佩卡上岗、落实执业范围、地点信息社会公示制度等,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要把信息化建设作为对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行为监督管理的突破口,通过信息化管理手段,借助社会监督的作用,提高执法的质量和效率。

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改进工作方式。对中医(专长)医师的监督应采取属地化管理和分级分类监督管理的模式。首先,要充分发挥区县卫生监督部门的作用,落实属地化监督管理。其次,要把违法情况严重的医疗机构和违法情况较多的领域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监督管理工作要以点带面,提高执法效率。

另外,要充分发挥医疗机构在医务人员管理方面的作用,要求医疗机构从医院工作制度等方面加强对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行为的管理,配合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监督。同时,可采取一些具有震慑作用的方法,促使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依法执业。

针对日常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积极开展各项调研工作,深入挖掘问题的根源,并提出解决的方法或建议。在日常监督中,不但要尝试使用新案由,还要探索新的监督方式和取证技巧。要结合社会发展趋势,探索中医(专长)医师的管理模式,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政策提供客观依据。(邓勇)

编辑:赵彦

关键词:中医(专长)医师执业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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