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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9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18年08月24日 07:21 | 作者:蒋若静 |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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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蒋若静)昨天上午,民政部正式公布《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慈善组织应在民政部门统一提供的信息平台“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公开有关情况,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每三个月至少公开一次募捐情况,慈善组织不及时公开或公开事项不真实,个人或单位可向民政部门举报。

民政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李健介绍,《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已于日前召开的民政部部务会议上通过,将自9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基本信息、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和信托情况、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等交易行为情况等。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公开的信息还包括:按年度公开在本组织领取报酬从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本组织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招待费用、差旅费用的标准。“统一的信息平台是‘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也叫‘慈善中国’,全国各级民政部门和慈善组织可以免费使用,我们也在积极协调地方的慈善组织平台与‘慈善中国’进行联通,形成统一的数据。”李健说。

李健解释,《办法》特别强调慈善组织的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要向社会公开。“有关‘重大’财产活动的标准,由慈善组织自我决策并向社会公开,让组织自律和社会监督共同发挥作用。”李健说,《办法》强调了慈善行为中的关联性,将慈善组织与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等重要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捐赠、资助、共同投资、委托投资、资金往来纳入公开范畴,“全面公开关联交易,既可以有效防止慈善组织的财产被侵吞、挪用、滥用,又没有限制关联方对慈善组织做贡献,有利于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北京青年报记者看到,《办法》不仅对信息公开的平台进行了规定,对信息公开的时间和频次也作出了具体规定。《办法》规定,对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结束三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募得款物情况、已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及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李健补充,如果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上述的相关信息。

在监管方面,如果慈善组织不及时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或者公开的事项不真实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民政部门依法对慈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民政部门将对相关组织进行处罚。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公开 慈善 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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