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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埃落定!解析“南京交警被拖行致死案”三个争议焦点

2018年10月14日 11:46 | 来源:央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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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网消息:被告人高愿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前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成犯窝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12日,备受公众关注的“南京交警被拖行致死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您刚才看到的就是法庭宣判时的画面。事情发生在2017年11月16日凌晨2点多,被告人高愿、王成都是南京人,高愿曾有过吸毒史。两人喝完酒后,深夜驾驶奔驰车从宿迁泗洪县返回南京,途经南京六合区 宁连高速收费站时,执勤交警史伟年对其进行盘查,因没有行驶证,并且想逃避尿检 测毒,被告人高愿发动车辆将史伟年拖行数十米并碾压。最终导致史伟年抢救无效去世,年仅47岁。

案件的三个争议焦点

案发后,两名嫌疑人高某和王某案发当天即被抓捕归案。2018年7月31日,该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案件的三个问题成为争议的焦点:第一,被告人高愿的行为该如何定性;第二个焦点,被害人史伟年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瑕疵;第三,被告人高愿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对于这三个焦点问题,法庭宣判中都一一做出了分析和阐述。

被告人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

审判长 赵杰:“经查,被告人高愿在明知其驾驶的奔驰越野车加速性能,且当时车门未关,被害人史伟年将身体探入车内,并抓住其车辆方向盘的情况下,为逃避执法检查,仍猛踩油门加速行驶,致被害人史伟年的生死不顾,导致被害人史伟年被拖行69米后甩出车外,摔倒在地,并遭该车辗轧的后果发生。足以认定,被告人高愿明知其强行驾车高速逃跑可能致被害人史伟年死亡结果的发生,但对该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并实施了上述危害行为,致被害人史伟年死亡。且高愿实施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史伟年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被害人执法存瑕疵”意见未被采纳

而对于交警史伟年的执法是否存在瑕疵,间接造成案件发生。法庭也对此进行了慎重的评议和分析。

审判长 赵杰:“经查,交警执勤核查二人身份时发现被告人高愿有吸毒史,遂要求对其进行尿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相关规定,执法有据;检查过程中,高愿在检查站外随地大便,史伟年及其他执勤人员给其递送卫生纸,主动帮其用沙土覆盖清理,执法文明;后高愿抗拒执法检查企图驾车逃跑,史伟年依法履行职务,不顾个人安危阻止高愿逃离,且此时车辆属于车门打开停驶状态,不属于《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73条第二款所禁止的对行进中的车辆强行拦截、强令停车的情形。史伟年依法履职,执法规范,被告人高愿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瑕疵”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理依据,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而关于被告人高愿患有“狂躁症”,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问题。经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认定高愿“交往能力正常,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所以被告人高愿患有狂躁症不能成为减轻其罪责的理由。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愿曾于2017年11月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规定离开居住地并再次犯罪,其主观恶意深,人身危险性大,依法应当判处死刑。鉴于被告人高愿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最终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编辑:周佳佳

关键词:高愿 史伟 伟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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