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声·政情>推荐 推荐

最严药品监管:处罚力度要重到让违法者倾家荡产

2018年10月30日 10:43 | 作者:蒲晓磊 | 来源:法制日报
分享到: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审议药品管理法修正草案时指出,应当对药品管控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完善监管体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为人民群众健康提供安全有效的药品保障。

943786612

最严谨的标准如何确定?

“批准上市创新药,就是批准一种药品的标准,这是产品上市后的一个监管依据。建议对上市药品研发一、二、三期临床研究、生产工艺报批、药品上市的审评审批作出明确的程序性规定,解决法律落实难的问题。”杜玉波委员举例说。

最严格的监管如何构建?

韩晓武委员指出,不仅要进一步增加提高监管效能和执法队伍职业化、专业化方面的规定,还要进一步强化关于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责任的规定。

最严厉的处罚如何规定?

“要让他知道干这样的违法行为,会寸步难行,会倾家荡产,让他根本不敢违、不能违、不想违才行。”庞丽娟委员说。

最严肃的问责如何实现?

朱明春委员认为,最严不等于最繁杂,不是说行政手段越多就是最严,最关键是要清楚划分责任,即使共同负责,也要清楚划分范围,是谁的责任就由谁来承担。

10月26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药品管理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常委会委员们认为,修正草案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的要求,坚持重典治乱,去疴除弊,强化全过程监管,坚决守住公共安全底线;围绕问题疫苗案件暴露的突出问题、实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和推进审批制度改革等进行修改,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同时,一些常委会委员指出,应当对药品管控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完善监管体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为人民群众健康提供安全有效的药品保障。

建议对药品实行专卖制度

分组审议期间,药品价格成为一些委员讨论的话题。

王宪魁委员指出,目前实行的“两票制”虽然缩短了药品流通的链条,减少了流通的环节,但没有触动药品价格虚高这一实质性问题。

王宪魁认为,应当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全面公开药物生产企业药品的流通、药品的加成比例,特别是对纳入国家遴选基本药物品种和政府采购目录的,基本医疗药品的处方药,可以实施出厂价格是多少就公开多少,然后对出厂价格、药品的流通加成比例、招标价格和市场销售价格“四公开”。

“目前,修正草案第十章对流通的监管写得不够明确,建议加快对药品流通领域的改革,建立药品价格监测体系,必要时开展成本价格专项检查,规范药品市场的价格秩序。”王宪魁说。

丛斌委员认为,药品管理得如何,直接涉及到医改能不能顺利推进,有两个问题值得在此次修法时认真考虑:

一是药品价格体系管控问题。多年以来,在药品流通领域所出现的腐败、回扣、开大处方等问题,归根到底就是药品零售价格空间太大,从出厂价到患者使用时的价格,有些药品价格翻了几十倍甚至上百倍。对这个问题,要抓住根本,最严的管理制度应当体现在价格管理上,如果用国家强制手段把药品价格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很多问题就能迎刃而解。因此,建议将价格管控纳入到本法中,不要推给物价部门管,因为物价部门管的是商品,不应该管药品。

二是如何对待药品也要在本法中说清楚。从特性和功能上来看,药品不应该是完全意义上的商品。这么多年,我们把药品当作商品对待,因此在价格管控方面出现了很多问题。从理论上讲,药品是用于治疗疾病所必须的物品,国家理应专卖。烟酒都可以专卖,而用于治疗人体疾病的必需品反而不专卖,在市场环节处于放任的态度,这也是造成药品管不好的原因。

“随着医改的深入,统一招标采购药品成为共识,而且医保部门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我们在福建龙岩和三明开展调研时看到,以设区的市为单位,将辖区内的医疗机构统一组织开展药品的招标采购,对于抑制药品虚高定价具有很好作用。”吴恒委员说。

吴恒建议,对于医改部门对药价的作用、招标采购对药价的影响以及一些改革成果,药品管理法所涉及的药品定价和药品价格管理的内容,都要加以考虑。

编辑:李敏杰

01 02

关键词:药品 监管 责任

更多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