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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反腐制度建设的重要举措

2018年11月29日 13:56 | 作者:吴建雄 | 来源: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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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是新时代推进依法治国实践和法治反腐的重要举措。国家刑事法律与国家监察法律的紧密衔接,标志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反腐败工作站在了新的起点上,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又迈出了坚实一步。

修改 《刑事诉讼法》的重要意义

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具体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统一领导的重要论述,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制定国家监察法的重要论述,关于反腐败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论述,不仅为《监察法》的制定和实施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而且为其与相关法律的衔接指明了方向。加强《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既是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改革取得成功的重要保证。而着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全线打通纪法、法法衔接各环节,推进监察机关与司法执法机关有机衔接的制度创新,实现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流程贯通,是推进新时代监察体制改革、把监察制度优势转化为反腐败治理效能的必然选择。

构建反腐败法律体系的重要步骤。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就是要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和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建设,让反腐败纪律、法律制度刚性运行;就是要形成完备的反腐败法律规范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高效的法治反腐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反腐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反腐保障体系。此次修改,完善了刑事诉讼与监察的衔接机制,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顺利进行提供保障;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为加强境外追逃工作提供有力手段,必将强化不敢腐的震慑,促进“扎牢不能腐的笼子”的预防性法规制度建设。

进一步明确了司法机关在反腐败格局中的职能定位。司法反腐是国家权力监督体系中的最后环节,是审判活动和法律监督构成的司法监督机制。从反腐功能讲,法院在司法反腐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刑事审判包括缺席审判中,在证据采信、事实认定上的经验法则和逻辑推理的运用上,能够体现腐败犯罪的特点和规律;在腐败犯罪情节、程度的确认和刑罚的适用上既贯彻从重从严的总体策略,又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检察机关则与监察机关直接对接,既紧密配合又相互制约,重在确认犯罪、证实犯罪、追诉犯罪,提高监察办案质量,巩固监察办案成果。同时,对诉讼活动中司法人员职务犯罪进行侦查。司法反腐基本功能就是通过对职务犯罪案件提起公诉和公开审判,实现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发挥刑事法律对职务犯罪的震慑作用,彰显法律正义。

修改的重要内容和突出特点

此次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多达26处。其中涉及反腐败和监察法衔接的条款有14处,具有以下突出特点。

法法衔接,具有制度合宪性。《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是以宪法为依据的基本法。《监察法》整合了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职能。为完善监察与刑事诉讼的衔接机制,《刑事诉讼法》删去了检察院对贪污贿赂等案件行使侦查权的规定,实现了管辖职能上的衔接;对检察院审查起诉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作出规定:“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这确保了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衔接更加稳妥、有序。

职能互补,具有内在合理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保留了检察院在诉讼活动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的侦查权。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这既是对监察机关监察全覆盖职能的补充,又是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强化。诉讼活动作为解决社会矛盾冲突的终极机制,具有极强的专业性,这一特性可能成为监察监督的短板。而检察机关既是诉讼活动的参与者,又是诉讼活动的监督者,具有发现和查处诉讼活动中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的天然优势,保留检察院的部分侦查权,有利于及时发现和查处诉讼活动中司法人员的犯罪,实现监察全覆盖,如一旦出现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当事人权利的情形,检察机关可及时介入,立案侦查。此次关于保留检察机关诉讼领域部分侦查权的规定,使用的话语为“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没有排除监察机关的调查权,这与《监察法》规定的实际包括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察范围和管辖不仅没有矛盾,而且具有内在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破解难题,具有极强实践性。缺席审判制度在过去一直是法律的空白点。对此,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缺席审判程序一章,明确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这有力地破解了追逃追赃中的一系列问题:破解多年来制约反腐败国际合作和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深入开展的机制性障碍,织密对外逃的腐败犯罪分子的法网,维护我国法律尊严和权威;破解由于制度的缺失,导致诉讼程序过分拖延,使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案件不能得到及时解决等问题,发挥刑事审判定分止争的作用,及时恢复被腐败犯罪损害的社会关系;破解由于时间过长,导致证人记忆减退,实物证据灭失等问题,及时固定证据。此外,对于缺席审判中充分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方面,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国际合作,具有周密的战略性。新颁布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确定国家监察委员会为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主管机关之一,并且赋予监察机关在腐败犯罪案件调查等活动中,与外国有关部门和机构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和刑事司法协助的职责,明确了监察机关和国内有关机关在刑事司法协助中的职责分工,进一步完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工作的制度体系。《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和《监察法》第六章反腐败国际合作形成有序衔接,为监察机关深入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和反腐败追逃追赃工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

司法机关作为贯彻实施刑诉法的责任主体,要积极主动适应法律修改后对职务犯罪侦查职能、审查起诉职能、刑事审判职能调整所带来的新的履职要求,依法主动加强对监察机关的相互配合和相互制约,实现反腐败斗争的法法衔接。

对检察机关而言,应细化与监察委员会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衔接程序。包括:明确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的条件和程序;明确提前介入的方式与程序;明确退回补充调查的条件程序;明确不起诉案件办理程序和标准;明确决定不起诉的情形、标准及审批程序;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明确部分职务犯罪案件办理机构;明确专责内设机构办理发生在诉讼过程中的不严格执法和侵犯当事人权利的犯罪;明确律师参与的相关规定等。

对审判机关而言,其主要职责任务包括:加强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收集指导;妥善处理意见分歧;明确留置期限折抵刑期;确定涉案财物处置方法;组织好缺席审判,严格限定缺席审判程序的适用条件,充分保障腐败犯罪被告人的知情权、辩护权、上诉权等诉讼权利,确保罚当其罪,裁判公正。

对纪检监察机关而言,要把贯彻实施《监察法》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结合起来,把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落实到对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处置中,严格按照刑事法律标准收集证据,确保在事实认定和证据收集、审查、运用上,与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刑事审判的标准相符合;从移送机制、程序对接、个案沟通、日常沟通、组织机制等方面与司法机关建立法法衔接机制,形成反腐败工作的强大合力。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监察 法治 衔接 反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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